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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

  7.11世界银行、世界银行在对发展中国家提供项目资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由以下三个专门性机构组成: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
  -国际开发协会(IDA)
  -国际金融公司(IFC)
  成立于1944年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是这三个机构中历史最久、地位最重要的一个,它向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贷款,用于资助它认为有利于这些国家发展的特定项目,例如资助道路建设、电信事业、农业项目、工业发展、以及教育卫生事业等。资金部分来源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成员国的捐款,但大部分是从资金市场筹集而成,几年后资金连同利息一起偿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经常与私营资金组织如银行合作,资助发展项目。1992年世界银行未结算的贷款达1550亿美元。
  国际开发协会于1960年成立,以协助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它是专门为援助最贫困的发展中国家而设立的,资助的项目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相似,但资助条件较宽松。例如,它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且贷款期限较长,通常为50年,10年后才开始收回贷款。国际开发协会的资金来源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一些富裕的国家,1992年国际开发协会拥有未结清债权达720亿美元。
  国际金融公司向私营经济实体提供资金,以换取该实体的股份,在适当的时侯,它会卖出股份,将收益用于投资其他经济实体。1992年国际金融公司拥有股本总额达18亿美元、
  7.12地区性开发银行、地区性开发银行也参与项目资助,例如非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等。这些银行在特定地区资助发展项目,其资金部分由相关国家和地区捐助,但大部分来源于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有时这些银行还能确保捐助国的公民根据捐款的份额取得相应的收益(即所谓“回流”)。
  7.13联合国组织、有些开发项目是由联合国和其它专门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资助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是投资的重要来源之一。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由其成员国自愿捐款赞助,每年投资几千个项目。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都设有常驻代表,负责监督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在该国资助的所有项目,并对新项目提供建议。
  7.14欧盟、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ACP国家)的大多数开发项目是由欧洲开发基金和欧洲投资银行资助的。洛美协议IV(第281条)要求ACP国家与欧盟委员会协商,确认有资格获得欧盟资助的开发项目。欧盟为这些项目已分别在欧盟开发银行和欧洲投资银行投入1080万和1200万欧洲货币单位。
  欧盟内部的开发项目由欧盟各机构资助。欧洲投资银行为新的投资项目,尤其是地区开发项目提供贷款,此外还资助公共设施如道路网的建设等。欧洲社会基金资助欧盟内部经济较落后地区的开发项目。
  7.15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前东盟国家的项目由欧洲复兴开发银行资助。在这个以伦敦为基地的机构中,欧盟、欧洲投资银行以及欧盟成员国拥有51%的投票权,此外还有其它28个国家参加,不仅包括东盟国家,还包括美国、加拿大和日本。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于1991年开始营业,它向资金市场借款,主要通过贷款和参股资助私营部门的项目,还资助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旨在补充其它国际借款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资助的不足,它是作为一个银行运作的,只资助有经济效益的项目,要求还本付息,不提供优惠待遇,且对每个项目的资助都是有限度的。
  第三节、 防止所有权被征用
  征用,国有化,没收
  7.16概念、东道国可能谴责企业开发效率低,或对当地经济的贡献太小,谴责外国投资者汇回太多资金,或对企业、东道国再投资太少,据此,东道国有时会对特定企业或部门采取征用的措施。
  征用是指国家当局将私有投资者的所有权划归国有企业所有,它可分为狭义的征用、国有化、没由充公以及逐步征用等几种形式。
  -狭义的征用通常是指个人所有权的转让,一般是出于全局利益而发生的,伴有一定的补偿,由行政权力机关决定,必要时还要经司法部门批准。
  -国有化指的是没收整个经济部门(如所有石油公司,所有银行)的所有权,它常常会影响到自然资源的开发。国有化一般在经济政治政策的框架内,正规化地实行,比如通过政府法令来实行。
  -没收充公被认为是违反国际法律常规的一种征用行为,例如不对投资者作出补偿的征用行为,有时作为制裁的征用行为也称为没收。
  -一个国家无须承认自己采取了征用或国有化手段,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它可以制定特别高的税率,可以限制利润汇出,可以接管一家公司等,通过这些措施,实际上可以达到与公开的征用及国有化一样的效果,因此,我们称之为逐步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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