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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

   在可行的最大程度上,在其商业活动中采取允许技术迅速传布的做法,同时给予保护工业和知识产权应有的尊重;
   授予工业产权使用许可,或以合理的条件转让技术。
  同样地,国际劳工组织(ILO)关于跨国公司的三方宣言也涉及在发展中国家利用技术:投资者必须考虑东道国的特点和需求,以及对适当技术的发展作出贡献的可能性。另外,其技术必须直接或间接为东道国增加就业。
  联合国的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草案包括了以下跨国公司技术转让的原则:62
   跨国公司应遵守东道国的技术转让法律和法规;应与该国的有关当局合作评估国际技术转让对该国经济的影响,与当局协商有助于该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多种技术选择。
   跨国公司在其技术转让交易,包括公司内部交易中,应避免那些对国际技术流动带来不利影响或阻碍一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做法。
   跨国公司应依照发展中国家的科技政策和重点,对加强这些国家的科技能力作出贡献;跨国公司应在发展中国家从事实质性的研究和开发,并在此过程中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和人力。
  联合国的草案也将包括技术转让的行为准则,该准则已在UNCTAD 的框架内议定。该草案将在下文中分析。
  6.33 UNCTAD行为准则。 UNCTAD的工业国和发展中国家(3.72)决定了一些行为准则的草案或定稿,这些准则只是间接涉及技术转让。63
  经过UNCTAD内的长期谈判,1985年采纳了一项特别关于技术转让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企业的行为准则。64
  发展中国家最初打算将技术作为人类的共同遗产,一项任何人不得独占的宝贵财产。由于工业国不同意这一基本原则,注意力便都集中于技术转让合同。这类合同必须在共同同意平等合理的条件下订立,这已被采纳为一项原则。
  该行为准则禁止某些限制贸易的合同条款。这适用于下列条款:
   被许可方有义务将其对转让技术的改进排他地转让给许可方;
   禁止被许可方反对许可方对转让技术的所有权;
   禁止被许可方生产或销售竞争产品;
   限制被许可方进行技术研究;
   除了在最初阶段对技术的顺利转让是必须的情况外,要求被许可方雇佣许可方人员;
   由许可方决定被许可方的转售价格;
   限制改动转让技术以适应当地要求;
   被许可方有义务将其许可项下生产的产品只销售给许可方或其指定的公司;
   作为技术转让的条件,要求另一方同时获取其不感兴趣的技术,或只向许可方采购原材料和/或机械;
   对出口的地域或数量限制,除非这些限制是关于许可方拥有或已授予第三方排他权的国家;
   通过滥用专利联营和共同排他许可,阻止获得新技术;
   不合理地限制被许可方的宣传,除非需要该限制以避免损害许可方的声誉,或因为该宣传使许可方对缺陷产品负责;
   强制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或专有技术公开后,支付报酬或进行其他行为。
  行为准则也鼓励采用优惠待遇(1.10),便于发展中国家得到信息和技术。
  有关技术转让合同的争议必须被提交至技术获取国的法院。该法院应适用其国内法解决这些争议。
  第五节――关于“仿冒商品(counterfeit articles)”的国际规则
  6.34 遵循GATT的规则。 在奢侈品、药品、特别是食品的国际贸易中,仿冒专利发明,尤其是商标的情况时有出现。65这种仿冒不仅侵犯了专利或商标所有人的排他权,还有损于顾客(如果是食品和药品,甚至有破坏性作用)。顾客会以为他们购买的是真正的,声誉好的商品。
  对付仿冒的传统法律途径通常不能解决问题,因为生产或销售仿冒产品的国家的工业产权法律不完善或实施不力。因此,试图在世界范围内采取必要的解决方法。
  早在GATT的东京回合(3.13),便鼓动工业国建立关于仿冒的“行为准则”(反仿冒准则草案,ACC),66但这一努力毫无结果。目前,国际商会(ICC:2.30)已在伦敦设立了仿冒情报局,以侦察仿冒产品贸易的实际案例67。仿冒产品贸易正稳步增长,估计占世界贸易的百分之五。
  1987年12月18日,欧盟部长会议采纳了一项规定,终止对原产地韩国的产品的一般关税特惠(3.78等),因为韩国“未在与其他贸易伙伴平等的基础上对待欧盟”并“在保护知识产权上对欧盟采取歧视措施”。68
  仿冒问题被提上了GATT乌拉圭回合的议事日程,成为更全面的工业产权有关贸易方面(TRIPs;6.23)谈判的一部分。69
  工业国和发展中国家的看法大相径庭。依照工业国,GATT本身应补充禁止仿冒产品贸易的规则。而且,GATT的所有成员国应参加从巴黎公约(6.05)开始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应在所有国家对侵犯知识或工业产权采取足够的制裁:罚款、入狱、没收并销毁仿冒产品和赔偿。应给予海关当局针对仿冒产品贸易的特别任务。
  发展中国家对采取一系列保护知识和工业产权70的最低规则几乎毫无兴趣。他们还认为仿冒产品的问题不在GATT的范围内,只有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6.04)才有资格采取这类措施。然而,WIPO不具备立法权。71
  6.35 乌拉圭回合。在乌拉圭回合进行了关于仿冒商标产品和仿冒版权保护产品,如软件 和音像制品贸易的国际规则的底线谈判(6.23)。GATT对影响知识产权的事件有管辖权,基于其有关原产地名称的规则(Art. IX)和关于成员国有权采取不与GATT冲突的法律法规72,如海关法(Art. XX[d])的规则。知识产权有关贸易方面(TRIPs)的最终协议包括了反对仿冒商品贸易的规定。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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