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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

  (8) 如果被许可方能自由决定需要生产的自己产品的数量,他有义务限制其许可产品的生产数量不超出该数量,并将许可产品视为自己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替代部分进行销售,或将两者的销售联系起来。
  此种豁免取决于下列条件:
   第1段规定的豁免仅适用于专有技术保持机密和有重要价值,双方以任何适当形式认定最初的专有技术及以后双方取得并交流的技术改进是依据协议的条款并符合协议的目的。
   如果第1段(1)至(5)的义务涉及的地区包括某些成员国,同样的许可产品或工艺技术在这些成员国受必要的专利保护,而专利保护的期限超出第2段规定的时间,则第1段规定的豁免在这些成员国应延长至专利期满。
   第1段(2)、(3)、(5)和(6)的义务限制许可产品销售,其豁免仅适用于被许可方自己生产或计划生产许可产品或由与其有关的企业或合同分包商进行生产。
  6.21 不限制竞争的条款。(Provisions not restrictive of competition) 该豁免也适用于下列“总体上不限制竞争”的义务:42
  (1) 被许可方有义务不泄露许可方提供的专有技术;协议期满后被许可方仍会被认定须遵守该义务。
  (2) 被许可方有义务不授予分许可或转让该许可。
  (3) 只要该专有技术仍保持机密,被许可方有义务不在协议期满后利用该许可的专有技术。
  (4) 被许可方有义务将其使用许可技术获得的经验提供给许可方,并将该技术改进或新应用的非排他许可授予许可方,前提是:
  (a) 如果被许可方的改进与许可方的专有技术是可分的,不阻止被许可方在协议期内或协议期满后自由使用自己的改进,或将改进许可给第三方,该许可不透露许可方机密的专有技术;这不损害被许可方在许可第三方之前取得许可方同意的义务,许可方应同意该许可,除非有客观合理的理由相信将改进许可给第三方会泄露许可方的专有技术,而且
  (b) 许可方接受了一项义务,即无论其改进是否排他,都应提供给被许可方。除非因被许可方违约而终止协议,许可方使用被许可方与其专有技术不可分割的改进的权利不能延伸至专有技术使用许可期满之后;这并不损害被许可方提供许可方选择在协议期满后是否继续使用其改进的义务,条件是同时许可方不禁止被许可方在协议期满后使用其专有技术,或在检验被许可方的改进之后同意为使用改进支付适当的提成费。
  (5) 被许可方有义务遵守许可产品的最低质量规定,或从许可方或其指定的企业处获取商品或服务,只要这些质量规定、产品或服务对下列条件是必需的。
  (a) 许可技术使用能满足技术要求,或
  (b) 确保被许可方的生产符合许可方和其他被许可方遵循的质量标准,并允许许可方进行有关检验。
  (6) 义务:
  (a) 通知许可方专有技术被盗用或许可专利被侵权;
  (b) 对该盗用或侵权采取或协助许可方采取法律行动,前提是这些义务不损害被许可方质疑许可专利有效性或争议专有技术机密性的权利,而被许可方本人必须与专有技术的泄密无关。
  (7) 如果专有技术的公开并非许可方的行为,被许可方有义务继续支付提成费至协议期满,支付金额、期限和方式由双方自由决定,如果因为被许可方违反协议造成专有技术公开,该义务对额外损失费的支付不受影响。
  (8) 被许可方有义务将其对许可技术的利用限制在一个或几个该许可技术覆盖的技术领域内,或限制在一处或多处产品市场内。
  (9) 被许可方有义务支付最低提成费或生产最少量的许可产品或开展最低数量的使用许可技术的业务。
  (10) 许可方有义务在订立协议后将任何给予其他企业的优惠条件给予被许可方。
  (11) 被许可方有义务用许可方的名字标志许可产品。
  (12) 被许可方有义务不使用许可方的专有技术为第三方建造设施;这不损害被许可方按照正常商业条件,包括支付额外提成费,提高自己工厂的生产力或建造额外设施的权利。
  6.22  被禁止的条款(Prohibited clauses)。豁免43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 禁止被许可方在协议期满后许可的专有技术已被公开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该技术,而这一公开并非因被许可方违约造成。
  (2) 被许可方有义务:
  (a) 将改进或新运用许可技术所取得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许可方。
  (b) 授予许可方许可技术改进或新应用的排他许可,这将阻止被许可方在协议期内或协议期满后使用自己的改进,而该改进与许可方的专有技术是可分的,这也将阻止被许可方将改进许可给第三方,而该许可不会透露许可方机密的专有技术;或者
  (c) 如果协议包括期满后禁止使用的条款,而许可方对改进的使用权期限比被许可方对许可技术的使用权期限长,除非因被许可方违约而终止协议,被许可方有义务将与许可技术不可分的改进许可给许可方,甚至是非排他和相互许可。
  (3) 被许可方有义务在订立协议时接受质量规范或进一步许可或同意使用其不想要的商品或服务,除非必需有这些许可、质量规范、商品或服务使许可技术的使用满足技术条件,或确保被许可方的生产符合许可方和其他被许可方遵循的质量标准。
  (4) 禁止被许可方争议许可专有技术的机密性,或质疑在共同市场内许可方或与其有关的企业拥有的与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许可专利的有效性,但不损害许可方受到该质疑时终止许可协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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