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转让
郭国汀
【全文】
陆怡译、郭国汀校
第六章 国际技术转让(international transfer of technology)
6.01 技术保护(Protection of technology)。在大多数国家,如果没有工业化,经济就不可能发展。因此,获取技术是极其重要的。目前,发展中国家对技术转让有很大需求。
“技术”通常被理解为:在制造产品、应用操作程序或生产工艺、甚至履行服务时所需要的或有用的系统和实用的技术知识。
满足一定标准(如:新颖性、工业上适用性)的技术在一段时间内受到
专利法的保护。 凭借政府授予的专利(patent),专利持有人在限定的时间和地域内拥有专利权,可以运用自己的发明并阻止其他人使用该专利。早在1883年,诞生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授予专利持有人在其他国家的特殊权利(6.04)。
随着技术的发展,逐渐引进了其他专利权,如生物技术1和计算机芯片(半导体产品的局部结构图)2的专利权。许多国家还依据版权3对计算机软件采取保护措施。另外,对于秘密或机密的专有技术(know-how),主要采取的是合同保护。
6.02 技术转让。(Transfer of technology.)通过转让技术产权或授予使用许可,可以将技术转让给第三方。
专利技术在限定的地区受到保护。原则上,(6.05)同一项发明必须在各个国家分别取得专利,专利权只在该国内有效。许多专利持有人不想(或没有资金)在所有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利用自己的发明。因此,转让在一个国家内的产权或使用权是利用一项发明的传统方法。然而这种转让必须在各个国家分别进行。
由于大多数技术的工艺规程很复杂,传统的技术转让方式发生了演变。总的来说,技术所有人不再局限于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他通常还会负责建造使用该项技术的现有工厂(所谓的交钥匙合同(turn-key contracts),(6.12)以及负责培训对方的技术人员。
在技术转让的国际合同(尤其是许可协议)中规定了一些限制竞争的条件。因此,专利持有人(许可方licensor)通常禁止被许可方出口许可项下的产品至某些国家。在这些国家内,许可方利用自己的发明或向其他企业授予使用许可(6.11)。虽然这种限制被许可方经济自由的做法是专利保护的地域性造成的,这样的合同条款仍和国内或国际竞争法(6.13及下列各条)相抵触。另外,在发展中国家,这些限制常常不公平地抑制了国有工业的发展。
对技术出口的限制也可能是基于控制战略出口的国际条例,例如,北约国家采用的Cocom程序(3.45)4。
第一节――依据条约和国内法保护技术
发明专利(Patents of inventions)
6.03 国内法规。大多数国家有自己的
专利法5。各国的专利局向符合一定条件的发明授予专利。例如,一项发明和“最新的技术(state-of-the-art tenhnoloty)”相比必须具有新颖性。
专利法规定专利有时效性(通常是20年)。取得专利后,专利权人有在该国排它使用该项受保护的发明专利权。
在有些国家(例如,荷兰、德国、美国)专利申请要受到彻底的审查,例如,发明是否有新颖性,是否可取得专利权等。在另一些国家(如比利时) 预先审查基本是形式上的。然而,最新的条约规定了一致的预先审查,也是为了保护目前只在形式上审查专利申请的国家的利益。(6.05)
一旦被授予专利,该专利必须被公布。通常认为公开专利将有助于进一步的技术革新,因为专利权人的竞争者试图开发更新的产品以赶超对手。
6.04 在其他国家的权利。
关于专利法有许多不同的国际条约。1883年3月20日订立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涉及了专利人获取专利权。
巴黎公约给予专利权人在其他国家如下权利: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1.08);
一年之内,在其他签约国申请专利的优先权(preferential right),这一年时间的追朔效力从专利权人(patent owner)在本国首次申请日起算。
该优先权的特殊意义在于,从首次申请日起,决定一项发明的新颖性的条件――“最新型”就被“冻结”了。这意味着发明者有一年的时间调查潜在市场并决定再在哪一国申请专利。
巴黎公约也规定了专利权人的义务。如果专利人在最短时间内(三到四年,视情况而定)未能充分利用他的发明,并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公约授权一国主管当局向一家或多家第三方授予强制专利许可(compulsory patent licence)7。如果专利人“滥用”他的排它利权,也会被授予强制许可。
《巴黎公约》及类似公约(版权、商标、工业设计和模型,等)的实施由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8负责。
6.05 集中申请。(Centralization of applications)巴黎公约的基础是在各个签约国,根据该国的国内法分别提出专利申请。而另一类条约规定了集中的国际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