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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等国中小企业立法情况及其启示

  应当从法律上允许在地方建立一批受政策支持的中小金融机构,或是在商业银行中建立专门的信贷部门,从信贷政策上向中小企业倾斜,扩大政策贷款规模和科技信贷投入。
  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的支持作用,积极探索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改进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依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建立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完善资金管理方办法,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式,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技项目,要优先发放科技贷款与技改贷款;对市场前景广、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要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商业银行应当在注意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对它们的贷款规模和贷款比例。在全国性的信用担保体系初步建立和规范运作的基础上,成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帮助的政策银行,从事信用担保和适当的直接贷款业务。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贷和贴息方面给予扶持。建立专门的出口信贷措施和信用保险制度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刚刚进入国际市场的企业,增强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使其企业具备更强的竞争优势。
  5.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体系弥补中小企业的银行信用资源不足。
  根据国外经验,建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贷款信用担保体系,必须依赖于政府职能的发挥作用。在我国,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主持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该体系包括,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和自律制度。
  现行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在担保试点中不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而是仍然按照部门和所有制分设担保基金和机构;有的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管理机构翻牌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有的借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名义,直接将原资不抵债的信托公司转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变相搞财政信用业务;还有的地方政府直接操作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没有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而仍以政府名义对银行贷款提供行政担保。
  更大量的问题是,许多地方政府为维护本地资金投入的安全性或是减少财政用于信用担保的资金投入,变相执行了中央关于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政策,在组建担保资金的同时制定了一系列反担保规定,即中小企业在申请担保基金给予贷款担保的同时,必须向基金提供一定的抵押或质押作为反担保,其内容和范围适用银行信贷制度规定。这样,担保基金应当支持的中小企业由于无法提供反担保而不能申请担保基金资助,而担保基金的服务对象又变成了有一定资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的企业,支持技术创新被支持技术改造所取代,丧失了担保基金的先进性,丧失了制度创新的根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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