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管理和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府机构,既不能单纯以所有制形式划分,只面向国有中小企业,民有民营企业更需要管理和服务,也不能象征性地成立一个政策研究或是协调部门,而应当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行之有效的、网络完善的、资金充裕的和能够承担具体协调和服务工作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有关机构设置和职能安排都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肯定和具体明确下来。
3.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点扶持代替对中小企业的普遍扶持,这样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结构调整同时增强其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
我国《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细化重点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积极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他们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提高生产社会化水平。在发展大企业大集团技术创新的同时,采取更加有效的融资措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创造必要的条件。
中小企业能否与大企业一样作为技术创新体系的主体,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创新优势,推动市场竞争和技术进步,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个新的命题,需要时间和实践的反复检验和不断完善。
4.建立以间接融资为主的中小企业金融扶植制度和法律体系。
改革间接融资制度使其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和发展的要求是目前和今后一个阶段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资金不足和融资困难问题的现实而有效的出路。这是因为:
(1)间接融资可以实现在深度和广度的最大限度内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银行信用。发展中国家资本市场不成熟,但其银行体系相对完善,有组织的银行体系可以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域获取任何企业的资金需求信息,并在其愿意的基础上可以展开对任何技术以及企业的情况调查,这一优势远非风险资本所能比,也符合中小企业分布广、资金要求不一、情况各异的特点;
(2)比较而言,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进行间接融资利益损失最少,不丧失股权和其他权益,而且便于筹集和寻找,对借贷人有较大的优越性。对于银行来讲,只要贷款的安全性能够有效解决,通过较高的利息收益获取更大的存贷利差可以充分体现贷款的效益。
我国应当建立适合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制度和相应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