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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等国中小企业立法情况及其启示

  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的中小企业无一例外地呈现出受压抑受歧视的情况,特别是实施进口替代战略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产业政策也无一例外地倾向于扶持大企业,许多国家甚至没有系统的中小企业政策。忽视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本国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对其发展采取放任态度几乎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对于技术创新中小企业的基本观念。
  要把重视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提到一个是否有利于经济增长、有利于技术创新、有利于市场自由竟争和有利于社会稳定的高度上来。肯定中小企业发展已经取得的成果,承认中小企业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将重点和有效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通过法律规范明确下来,是我们当前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相关立法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贯穿保护和扶植弱者的立法思想,其结构以确保自由竟争的市场环境为重点。由于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先天发展的不平衡,再加上我国特有的所有制形式各异,单纯的自由放任达不到鼓励竞争的目的。因此,反垄断和保护、扶植应成为中小企业立法的两大支柱。
  第二,非歧视待遇的立法原则。不可否认,中小企业还受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歧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政府部门都应当从过去只面向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单位转为面向多种所有制经济,面向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各类企业单位。政府部门不再仅仅是公有经济管理部门,在管理公有经济的同时,还必须研究和解决涉及私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对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歧视。非歧视待遇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2.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国家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庞大的中小企业群落需要有更加庞大的社会服务体系和资金支持体系以及行业组织进行服务和协调,政府应当是这种服务和协调机制的主导者。在我国应当存在专门直属于中央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行使如下职能:
  支持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重点是企业的战略管理培训和企业的国际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鼓励和促进私人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鼓励中小企业参加全国性的研究开发和创新计划,重点促进信息技术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将就业、教育、培训政策和计划全面面向中小企业,并探索中小企业培训的模式和经验,以保持中小企业的长久竞争力;对中小企业进行各种类型的资助,包含改善中小企业的金融环境;鼓励投资基金对中小企业进行支持;密切中小企业与金融界的联系,改进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通过信息交流、培训和推广管理软件,提高中小企业的金融管理能力;推广信贷保险等能满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的特殊金融服务形式;发展针对中小企业的风险资本,同时鼓励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以支持成长快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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