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先后于1949年颁布《中小企业信用法》,60年代后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以及《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援助法》,还有关于“特别不景气地区”、“高度技术工业集中地区”、“特定产业有关地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门政策。政府于1948年设中小企业厅,隶属通产省;地方设中小企业指导科,隶属商工科,另有官员和专家组成的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作为总理府附属机构。
日本的中小企业划分比较具体、明确,主要见于《中小企业基本法》,其划分标准是就确定行业、根据确定的从业人员数或资金额进行划分。除明确中小企业范围外,法令还专门就小规模企业进行确定,目的是对其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
日本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有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商工组合金融公库、相互银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中小事业团。贷款主要是政府出资的直接贷款,也有债务担保和保险。
由于日本资本市场发展不如美国等国完善,其中小企业难于从资本市场或风险投资公司取得发展所需的资金,因此融资的渠道基本依赖间接融资,而贷款又以政府出资为多。另一方面,由于有大企业的庇护和分包制的预期收益,所以政府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的安全性就有了保障。所以日本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直接出资就多得多。
长期以来,日本形成了许多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扶植措施,并通过法律和设立相应的机构将其固定下来。如根据法律规定,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小规模中小企业可以获得必要事业资金的直接贷款以及难以从普通金融机构得到设备资金和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的较大规模的中小企业可在有关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对中小企业协会团体所属会员企业提供无担保贷款贴现票据;对信用保证协会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债务担保给予保险和贷款;防止中小企业破产进行资产援助;对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风险企业和准备创业的个人提供无息贷款和债务担保;设立专门的出口贷款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出口等。目前,有关的政策法令也由对中小企业的普遍扶持转向对技术创新中小企业的重点扶持。
三、美日中小企业立法状况对我们的启示
1. 如果将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放在政策的改革和法制的保障方面,政府将
会取得更大的成功,这是发达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创新的最基本经验。
必须充分重视中小企业在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战略地位。发达国家经验和发展中国家教训证明:经济发展成功的国家,中小企业必然充满活力且与大企业形成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虽然分工的具体形式各有其特点。而经济发展不顺利或是不成功的国家,其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肯定处于不合理状态,从而影响到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大量事实说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不仅关系到就业和社会稳定的维持,它还关系到经济发展道路的选择和发展速度,关系到能否较好实现资源配置,因此是一国发展主流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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