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最大的困难就在于缺乏金融的支持。
在几十年的实践中,美国政府逐步建立了对小企业专门的金融支持。根据有关法令,小企业局、各商业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各州金融公司都成为专门或与之有关的为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小企业局开设直接贷款(已基本废止)和担保贷款,美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中转提供资金信贷担保和信用保险,其他为商业贷款。
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被用于确定对小企业进行专门的金融扶植。如不符合银行规定贷款条件、在社会上和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中小企业可以得到专门设立的贷款;中小企业使用的不超过75万美元的商业银行贷款可以由政府或有关机构提供90%的担保;刚进入国际市场的中小企业可以进出口银行提供商业贷款、商业和政治的信用保险、国际贸易贷款担保和出口营运贷款担保,购买中小企业产品的外商也可获得商业贷款;各州金融公司向中小企业提供以企业股票和债券为抵押的贷款;联邦金融监控机构还要求金融机构在安全和手续完备的前提下,简化小企业借款手续。
除解决就业外,技术创新是小企业另一项重要成就。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业型小企业也是强有力的创新者,从事技术创新比大企业更有效率,成本更低,也没有大企业存在的官僚机构和技阀作风。相反,大企业创新着眼于降低成本,改善内部收益,以资本代替劳动力,提高资本贡献率。
根据有关法令,最早的支持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直接贷款由小企业局以低息贷款的形式授权若干小企业投资公司发放,这种直接贷款成为美国风险投资的雏形,风险投资的高收益率带动了民间资金和金融机构力量共同供给,成熟后的风险资本组成主要是私人权益资本包括退休养老金、捐赠基金、富有家庭和个人或是金融机构及其控股公司的投资。目前,美国已成为风险投资制度最发达、体系最完善的国家,许多人将其评价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但其真正来源于最早的小企业投资制度。
二、 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情况
日本中小企业在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小企业的数量在各产业都高达99%,吸纳就业人口占总量比例接近80%。中小企业在制造业中所占比重,美国是95.6%,英国为98.3%,日本为99.5%,日本高居首位。该国制造业实行分包制,即高度的专业化分工,目标是节省劳动力成本和实现生产加工过程的合理化,企业相互之间以专业化分工协作代替传统的综合化生产,从而使企业规模保持在一个适中或较小的水平上,形成了中小企业相对稳定的状况。
在分工结合式发展战略中,中小企业不但能够解决工业化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而且本身就是工业化过程的生力军,以此为基础形成了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基本认识,并将其体现在中小企业的立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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