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第四章
郭国汀
【关键词】融资、信用、有限追索权、无追索权
【全文】
许兆宁译 郭国汀校
第四章 信用(融资)协议
基本术语(条款):
在伦敦银行业中,无论是否是项目贷款,单个银行还是银团的期限贷款(相对于随时可要求归还的贷款),协议应包含下列条款:
(a) 总的前提条件:所有前提条件必须在银行履行放款协议之前得到满足,这些前提条件可以包括以下:提交借款方的组织机构的证明文件、相关董事会及股东的决议、任何关键文件和有关法律方面对贷款协议中借方是否有偿还能力及是否有足够借贷授权的论证。
(b) 使用贷款的条件。其次,在支用贷款或请求支用贷款之前,至少有两项条件必须满足:第一,当前没有违约事件(见下)发生或继续;第二,未发生担保协议中有关代表资格或担保资格的错误。虽然第二项条件被列入各个期限贷款的协议中,但实际上违反代表资格或担保资格的事情本身已属违约,可由第一条件包含。
(C) 支用贷款机制。按伦敦银行业惯例,借款方如果要取得英镑以外币值的贷款,必须在协议取款日的二个营业日之前提出请求。换言之,如借款方提取英镑币制的借款,理论上可以在协议提款日的上11时(伦敦时间)之前取得(这是因为银行若需向其它银行借贷其它欧洲货币的款项必须在二个营业日之前提出,而英镑在伦敦所有银行均可取得)。以上提款通知若对银团贷款还必须进一步提前。(对于银团贷款,显然代理者需要时间通知各成员银行)。
(d) 利息条款。英镑贷款有时确定在基本利率的基础上再加上赚头(赚头的大小取决于银行所认定的风险大小),若银行贷款利息依据基本利率而确定,贷款协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基本利率(特别在银团贷款中)。对一些外币有确定的伦敦基本利率(特别是美国银行在伦敦的分支机构借出的美元)。
一般说来,英镑贷款和其它欧元贷款的利息由LIBOR(伦敦银行同业间利率)再加上异期差价而定。LIBOR是伦敦银行间相互拆借的利率,当利息与LIBOR挂勾以后,理论上每个银行都是从其它银行借出款项再贷给借款客户(所谓的配对资金)。虽然一个贷款协议可由此种方式签订,但一些银行并不对各项贷款都使用配对资金而是灵活管理他们的资金总量,并从总体上平衡借入资金与贷出资金。
银行一般仅能从伦敦银行同业间取得短期贷款,一般说来在定期贷款协议中可转贷的贷款最高使用期为一年。市场上对不同的定期有不同的利率,一般定期期限为一月、三月和六月。银行间这种短期借贷行为使得银行在一次定期贷款中必须向银行同业借贷更多次。借款者因此须确定贷款银行向银行同业贷款的期限,以便按此期限向银行支付利息,以使贷款银行能够支付所使用的银行同业贷款的利息。而本金则由贷款银行再从银行同业另行借贷(除非借款客户已经还清贷款)。这种从其它银行同业间贷款以偿清银行同业贷款的过程被称作转期贷款。
(e) 还款条款。定期贷款的还贷可分为一次还清和分期还清固定或不固定部分二种方式。
(f) 利润保护条款。除了手续费外,银行还从贷款利息中的异期差价中获取利润。例如银行可订利率为LIBOR再加上百分之一,这1%即为异期差价而LIBOR即为资金成本,也即他们支付银行同业间贷款的利息。倘若在贷款中的成本发生变化,虽然这肯定将影响银行的收益,银行必须首先支付LIBOR给银行同业中的贷款者。
因此三种主要的利益保护条款被列入贷款协议,这是市场操作中不可避免的。虽然借款客户并不认为这是合理公正的,但条款要求在银行与客户间分配风险而不是合理性。这三项条款如下:
(1) 债券补偿条款。本条款规定,若根据法律必须减免借款客户支付给银行的款项(这个主要情况在利息支付中的预扣赋税),那么借款客户必须补偿至银行收入未被减免之前的水平(这可使银行能按时从收入中支付银行同业贷款)。这样若有双重征税条约中规定由支付方预扣赋税部分,最终又被银行取回。这显然使借款客户大为不平,他们支出了额外利息,而同时银行又另占了便宜。因此诞生了所谓的税收返还条款,列入贷款协议,本条款属于较轻微的条款。
(2) 成本增加条款。本条款适用于当银行业的法规发生变化,使得贷款成本提高(对一般客户或特定客户)。那么本条款要求客户补偿银行所受损失的那部分。
(3) 市场破坏条款。可以从此条款历史来源来很好地解释它。在六十、七十年代阿拉伯国家将大量的石油美元存入伦敦,其原因是伦敦市场提供了比美国更高的利息,伦敦的金融市场因而大为增长。这时随之而来的恐惧也增大了,银行界惧怕这种现象只是一时的繁荣,因此在定期贷款协议中加入新的条件:如果由于资金流失,银行不能再从伦敦银行同业中借到配对资金,那么处理的方法是,银行可以从其它金融市场(例如从美国国内市场或从巴黎银行同业市场)借用资金,而借款客户须支付高于银行从其它渠道融资成本的正常利息。目前的市场变化条款的意义仍然相同,特别指出的是它针对整个伦敦市场的变化而非个别银行的困难。虽然追述起来时间已久远,但这项条款仍包含在伦敦的英镑贷款的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