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世间毫无疑问,项目私营发起人的首要目标是赢利。但是赚钱并非私营机构投入项目的惟一理由。靠蒸汽动力运作的精炼厂的东主,可能在精炼厂的同一地点,发起创立一个电力联供(co-generation)项目以便确保蒸汽的供应(缺此精炼厂将不得不关闭)。私人发起人的目标可能包括下述几项:
1 通过完成项目来满足战略整体目标之需。该战略整体目标可以保证蒸汽的供应(如上所述)或其仅是在相关的其他经营领域增加品种类型(例如,一家供电设施可能期望通过获取油汽田的股份以减少其对供汽的依赖)。
2 获取利润。有各种各样的方式实现此目标,例如:
(1) 通过回收投资的方式:也即,发起人把项目视为一项纯商业风险与报酬并存的投资机会。此种发起人将通过股息或红利或其他分配方式获取利润。
(2) 通过向项目公司销售设备或原料的方式:人们无需特别精明便能理解为何一家铁路车辆制造商对于发起一个轻便铁路项目感兴趣或为何一个通行费( toll read)经营人对于发起建立一家建造收费高速公路或桥梁的公司感兴趣;或通过购买(或甚至可能通过销售(作为一家为赚取佣金的代理))项目的产品。
(3) 分担实施某一项目的风险。一家公司可能决定通过项目融资的方式而不单纯以其自已的资源投资一个项目,因为若项目出差错,其对项目造成的损害可能波及其财务状况。提供项目融资的银行是此种公司寻求分担风险的最佳人选,但还有其他申请人。没有什么可能阻止风险转移给产品供应商,合同承包商,购买商(offtakers)及东道国政府;
(4) 在公司财务平衡表外实施项目(off balance sheet)这特指一个发起人投资某一项目无需在其联合报表上资产负债栏内显示其用于项目的任何负债。负债过高将使得发起人处于不利的资产负债率(gearing ratio)(对于净资产联合负债的比率)从而使得发起人在资本市场上更难于融资。过去,人们创设了一种法律结构(legal structures),据此,一家项目公司无需将其财务账目与发起人的财务账合并,即便该发起人享有争议项目所产生的所有收益(但不分担项目固有的风险)亦然。在英国,通过立法与财务专业的联合,这些结构已遭到致命的抨击,但是,该财务平衡表外的效果,仍可以通过一个真正的合资企业的项目公司得以实现。
(5) 在不景气时期只要可能保留对项目的控制。发起人不仅担心失去对项目的控制,而且也担忧他们的投资的价值,若他们允许东道国政府行使其干预权(见前1.02(6)(7)或贷款人在过早的阶段行使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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