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第一章
郭国汀
【关键词】项目融资、BOT合同、无追索权贷款、
【全文】
第一章
一、当事人的目标
1.01 任何项目融资的部分需求,皆试图以此种方法实现各不同利益方的不同目标,即每方当事人,虽然可能就各自理想的主张进行妥协,无论如何通常总是期望当项目完成后获取某种利益。充分理解各当事方的一般目标及进行任何理性谈判的前提基础。因此,什么是当事各方的目标,或许更精确的说法,当事人的目标含有哪些具体内容(因为一方当事人无需将其目标列明清单)?
三、 东道国政府
1.02 通常可以较安全地推测,东道国政府对某项目的态度,将取决于称之为公共利益的概念。政府也许期望在首都主办某新主体交通体系以便缓解交通拥挤,或发展石油储备以赚取硬通货(通过共同生产或特许权安排)并提供就业。但是当一国政府决定允许私人成分发展某一项目时(无论是否与之联合经营)它将拥有至少下列某些目标:
(1) 满足国家利益并使项目尽可能快地完成(列入政府计划的项目)。
(2) 将项目收归公有一旦私营机构已收回投资及赢利。这是BOT方案的重要特征。
(3) 有适当的保护措施与担保,项目将为公共利益适当地运行。换言之,确保电灯长明,或8点32分至伦敦桥的列车正点安全运营,票价维持在公众能承受的范围内等。
(4) 减少或排除使用政府自有资金或借贷的需要。虽然对某些特定种类的项目(尤其是主体交通体系)一定水平的津贴是必要的,以便使项目一开始便可行。
(5) 限制由政府提供担保。虽然在某些项目中,政府的担保可能是必须的( 建设至新机场的高速公路或不与新主体交通体系竞争)。
(6) 一旦原始的私营机构无法提供所要求的服务水准或面临财务难题,能够向其他私营机构提供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干预项目经营对于东道国政府而言,也许比上述两种选择更具吸引力,因为取决于干预的性质和期间,这也许能够无需支付私营机构征收补偿便达到目的。
(7) 尽可能少地束缚政府的自由决定权。一国政府宁愿保留颁布涉及卫生、安全和环保方面新法律、法规的权利。此种灵活性要付出代价,因为它代表了在已作出投资,已借出资金以后,改变有关私营机构规则的能力。
(8) 通常将风险由公共机构转移至私营机构。
三、私营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