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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用事”的立法——对我国婚姻法的一点看法

“感情用事”的立法——对我国婚姻法的一点看法


廖盛芳


【摘要】传统文化心理的影响使我国的婚姻法和我国的专家学者关于判决离婚标准的主张很不科学,它违反了基本的语言和逻辑规则,也不符合国家和社会对各职能主体的分工,更有悖法理。
【关键词】感情 破裂 判决离婚的标准
【全文】
  中国人向来很重感情,尤其是男女之间的感情。在成者王侯败者寇的历史环境中,战败者的名声往往不太好,然而项羽却有点例外,他虽因刚愎自用而弄得众叛亲离、最后只好自刎乌江,可这一点也不妨碍他成为“明星”,成为后来许多多情女子心中白马王子式的人物。他“走红”的秘诀就在于他的重感情,据说他为了一个女人可以置江山于不顾。他的这一性格始终被后人看好,有人甚至据此造了一句格言,叫作“爱江山更爱美人”。中国人重感情的特点由此可见一斑。太重感情难免为情所累,有一句歌词就唱得很明白:“爱情两个字好辛苦(此处爱情与感情可互换)”。但在事关感情的问题上,中国人历来是不怕辛苦的,为了感情,江山可以不要,生命可以不要,还怕什么辛苦呢?所以,处理任何问题,感情对中国人来说,都是难以割舍的。在事关立法的问题上也是这样。
  笔者写上面这段话,并非为了哗众取宠,而是想说明,我们的传统文化心理对我国的立法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从而使我们的立法者在制定婚姻法时没有表现出足够的理性。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把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锁定在“感情破裂”上。后来,许多专家学者对这一标准提出了质疑。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可见,立法者并没有采纳对“感情破裂说”持反对意见的专家学者的主张,新婚姻法规定的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依然是“感情破裂”,只是把“感情破裂”具体化了而已。这其中有专家学者的原因,因为持反对意见的专家学者在反对“感情破裂说”时话没说到点子上,而且他们提出的“婚姻关系破裂”、“同居关系破裂”、“夫妻关系破裂”等标准跟“感情破裂”一样漏洞百出。而更深层的原因恐怕还是中国人太看重感情的传统心理在作怪,感情蒙住了我们的双眼,它使理性在我们的心中沉睡。一旦理性被唤醒,“感情破裂说”和各种“关系破裂说”的荒谬便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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