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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的规则 割裂的市场

统一的规则 割裂的市场


陈炜恒(恒方)


【关键词】收购,披露,监管,证券,股权,回赎权
【全文】
  
   国庆节后的市场,不仅经受了联通下水的冲击,更同时领教了监管当局的一项重要举措。10月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从而填补了中国证券法体系中有关并购法律制度的空白,为国内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建立了一套大致完整的规则指引。
   据称《收购办法》的起草准备工作前后差不多花了三年时间,其间虽也经历了到底采港英模式还是美国模式为蓝本的争论,但总体而言,制定有关具体收购规则在立法技术上并没有什么难以逾越的障碍。尽管主事人的口味或有偏好,但港英模式也好,美国模式也好,其实并无根本性的区别,都可以拿来善加利用。制定《收购办法》的最大难点,说到底其实还在中国证券市场人为分割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这一独特的结构问题上。
   从目前的所公布的《收购办法》来看,可以说证监会基本上采取的是一种“统一规则、酌情豁免”的立法思路。《收购办法》强调平等对待各市场参与主体, 并没有规定国有与非国有、内资与外资、个人与法人的区别待遇。在名义上,任何收购人可以选择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但由于现在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非流通股超过流通股这一事实情况,因此尽管要约收购可能对于公众股东而言是一种更为理想而且也是此次《收购办法》意图有所推进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实际上仍将是目前阶段最为主要的收购模式。不独如此,圄于目前的股权结构状况,《收购办法》还不得不在推动要约收购方式的同时又对在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为挽救公司而进行重组收购,控股股东继续增持和国有资产划拨等情况进行豁免。从表面看,在国有股和非国有股,内资和外资之间进行收购活动都是具有可行性的,但事实上毕竟还是存在《收购办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限制,就拿业界存在高度兴趣的外资通过收购进入国内证券市场来说,其可行性还是要取决于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外资准入方面的规定。至于说到国有股,在证监会公布《收购办法》之后,财政部已经相当高效地发出了《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国有股性质变化规定了一系列的逐层报批程序,由此看来,那些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收购活动估计还是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事实上的区别待遇。换言之,实现统一的产权市场和证券市场上的全流通固然是长远目标,但现实中的股权割裂状况恐怕还将维系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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