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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是否需要“温情”

判决书是否需要“温情”


夏敏


【关键词】判决书 后语
【全文】
  近年来,法院内部的改革可谓热火朝天,从总体上看,其中透出的理念让人愉悦。可以说,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努力,法院在人们心目中应有的地位一天一天地确立起来,司法公正的形象也日渐树立,人们对国家法治化的信心也在不断增强。
  从一定程度上讲,裁判文书改革是法院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判决书,因为它是法院审判一个案件的最终交待,也就是老百姓打官司期望讨得的“说法”,它的内容无疑是以整个庭审过程为前提并以程序法和实体法为基础的,这就要求它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具体目标上都必须与庭审实际和法律要求一致起来。所以庭审改革了,裁判文书也就必然要改革。但裁判文书的这种改革,应当说从一开始并没有脱离法庭的裁判职能,而只是力图在专业的法律术语和普通百姓的理解力之间搭建起一座良好的桥梁。故而我们也可以把裁判文书改革理解为技术性的改良,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能够让人很容易地看懂法官是怎么认定事实,以及如何对法律进行适用,又是如何围绕其适用进行说理的。
  但日前媒体报道,洛阳市涧西区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中,却在判决书中加进了一段“温情后语”:“原告少年丧父,被告中年丧偶,实为人间悲剧。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此而遭遇的不幸是令人同情的,但又为继承死者遗产而引发纠纷,使本来就已受到伤害的心灵雪上加霜,甚感遗憾!法律虽然可以公正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继承纠纷,但金钱毕竟无法代替亲情。死者已去矣,亲者尚生存,亲者为死者之财而起纷争,死者在九泉之下能瞑目乎?愿双方摒弃前嫌,互敬互爱,重修亲情。求家和万事兴,不亦乐哉!”据称这段温情后语使当事人消除了积怨,重归于好。
  在判决书中写入“温情后语”是否恰当,笔者认为应当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法官的责任是什么?是仅对发生过的事作一个法律上的了断,还是要告诉人们应当怎么生活?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对此最稳妥的回答或许是“两者兼而有之”。的确,不能说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但判决书作为法官按照一定规则,对事实和法律向当事人作出的回答,它直接的功能则毫无疑问是对以纠纷形式呈现的发生过的事作一个权威的了断,至于当事人或其他人从这个案子中寻到了为人处事的道理,那属于间接的功效。前者是法官法律上的义务,而后者则不是。二是判决书应当传达什么?仅是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还是同时应当传达法官的道德感和个人情感?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其本身就是整个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一个事件,它的所有内容在时效或程序流程上仍可能通过二审、再审接受质疑和审查,并有可能被推翻。也就是说即使在法律意义上,判决书事实和法律内容本身的稳定性在程序允许的范围内都还不能说绝对是确定的,如果一审(即使是二审)判决便让法官再充当道德评判家,在逻辑上岂不荒谬?试想当一个判决最终被推翻的时候,判决书上的道德说教会显得多么尴尬!
  认为“温情后语”便是对判决书“人性化”的改革,这里面其实有一个潜在的前提判断,即没有“温情后语”的判决书就不具“人性化”或不够“人性化”。如果这样说指的是判决书语言的专业化(法言法语),那么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实际是指法律和以法律建立起来的规则不具“人性化”,如此一来便涉及到我们的法律是否能称得上是“良法”的问题的了,因为不“人性”显然不是“良法”的品质。如果我们能确信我们适用的法律是“良法”,那么又何必在“人性”的法律之外去寻求“温和”的补充呢?不但画蛇添足,也暴露出为法者的不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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