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1997年
刑法的一项重大修改就是废止了类推,增加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在上述两类犯罪中,第一类犯罪虽然在
刑法总则中未作规定,但在
刑法分则中作了明确规定,应视为是对总则适用的具体化。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这类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得到确认。③但对第二类犯罪,无论是
刑法总则还是分则,都找不到任何相应的根据。诚然,学者们提的理由很充分,也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言,但在立法机关未对
刑法做出修订之前,必须依照
刑法的现有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这类犯罪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成年人跨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l、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在行为人已满16周岁以后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是否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具体情况应当作具体分析。如果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是
刑法第
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16周岁以后犯罪的刑事责任。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
刑法第
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并在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8种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
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规定上,也与成年人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这是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还处在生长发育之中,他们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两条重要的原则:一是从宽处罚的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以下我们根据这两条原则来分析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
(一)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