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
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应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经济支出,时间支出和精神损耗。
(1) 经济支出
当事人进行诉讼经济支出的第一个部分是诉讼费用。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43.2条(a)中规定:“诉讼费用”,指如诉讼当事人本人进行诉讼行为的,包括诉讼费(fees)、法院收费(charges)、支出(disbursements)、开支(expenses)、报酬(remuneration)、补偿费用(reimbursement)、以及如在依小额索陪制审理的案件中,诉讼当事人由非专业诉讼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行为的,包括任何诉讼费或报酬(reward)。[7]法国民事诉讼法第695条规定,与诉讼、文书、及执行程序有关的费用包括:1、由法院书记员或税收管理部门征收的税款、酬金,但是各方当事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而提出的文书与凭据可能产生的税款与罚款不在其内;3、给予证人的补贴;4、给予技术人员的报酬;5、有规定标准的垫付款;6、公务助理人员、司法助理人员的酬金;7、在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律师的酬金,其中包括诉讼收费。[8]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费用只有第107条的笼统规定。按照1989年《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我国的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2)勘察、鉴定、公告、翻译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4)保全申请费和实际支出;(5)执行判决、仲裁和调解协议的费用;(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费用。关于第(6)项的“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的一个司法解释中作了限定,主要包括:(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2)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实有困难,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9]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和英国、日本对诉讼费用的规定虽然大体一致,但还存在不小的差异。
当事人经济支出的第二部分是律师费用(也包括非律师人员的诉讼代理收费)。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了诉讼费当中。我国和美国都规定当事人自己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律师费用占了当事人经济支出的很大比例。据统计部门的统计,1995年美国在律师费方面的花费大约是1140亿美元。如果加入统计部门没有计算进去的某些服务如政府和私人律师薪水,律师费总数可能接近1500亿美元。并且这些数字近两年还在不断上涨。[10]美国整个法院系统的总开支还不及律师费用的10%。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律师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我国由于律师制度尚不完善,律师从业人数较少,公民对律师作用的认识不够,再加上诉讼制度本身对于律师作用发挥的6限制,因此我国律师费用就目前来说尚不为巨。1996年,我国有律师代理的民事、经济案件仅为77万件[11],不到当年法院受理案件的16%。我国于1990年颁布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由于存在收费标准不合理,标准过低,形式单一等诸多弊端而不断受到贬谪。新的收费办法出台后,律师收费标准肯定要提高。我们需要面对的难题是:在中国经济仍然落后的今天,当事人本来聘请律师的积极性就不高,如果再提高收费标准,是否会使律师离中国普通老百姓更远?
当事人除了支付以上两部分费用以外,还存在其他的正当经济支出:如当事人为了诉讼支付的差旅费、交通费、误工费、打印费、咨询费等;各种不正当经济支出:如法院“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灰色支出”,当事人自己或者通过律师请客送礼的“黑色支出”等等。这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2) 当事人的时间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