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经济
王治江
【摘要】文章通过对影响民事诉讼经济各要素的分析,得出了民事诉讼经济的表达公式,并且利用此公式对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简易、小额诉讼,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经济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从而有助于我国民事诉讼走向更加经济Abstract: The author analyses all essential factors which can effect the economic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 puts forward a formula , and makes use of the formula to analyse the connection between judicial relief , legal aid , summary procedure ,small claim , ADR , reforming the form of the civil trail and the economic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 All these will help Chinese civil litigation become more economic
【关键词】诉讼经济 诉讼成本
【全文】
人类社会必须面临的一个难题就是社会需求与资源稀缺的矛盾。司法审判亦然。诚如有学者所言:“不是所有的司法判决都能产生正义,但是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消耗资源。”[1]而司法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如何在消耗最少司法资源的情况下产生最接近正义的判决,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领域所不懈追求的目标。这也是本文所要谈论的主题—诉讼经济。[2]
一、诉讼经济原理
<一> 诉讼成本
所谓诉讼成本就是指进行诉讼的案件对资源耗费的多少。日本学者棚赖孝雄将“生产正义的成本”分为两个部分:国家负担的“审理成本”和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3]这种认识是科学的。任何一个民事案件的审理都需要当事人的经济支出和国家的财政支持,只是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诉讼成本在当事人和国家之间的分配标准不同而已。对于诉讼成本,除了经济支出以外,我们应该考虑的更多,例如时间的支出,精神的耗费等。
1、国家负担的诉讼成本
法院为了审理案件必须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主要用于法庭建设、法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办公设施以及办公经费等项目的开支。法院巨大的经济支出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美国1994年整个法院系统的总开支为115----120亿美元, [4]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美国法院向当事人收取的诉讼费用是微不足道的。在90年代,美国联邦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大约是24万件,假定所有当事人都按法定标准足额交纳诉讼费,联邦法院全年的诉讼费收入也只有3600万美元,相当于联邦法院全年预算的1.5%。事实上绝大部分“贫困当事人”都是免交诉讼费的,故联邦法院的实际诉讼费收入所占比例更低。美国联邦法院一律是按件收取受理费,从来不考虑“争议金额”或者“诉讼标的”。在1999年,联邦区法院的受理费是每件150美元,联邦上诉法院的受理费是每件100美元,联邦最高法院的受理费每件300美元。美国实行陪审团制度,在80年代初,平均每一侵权案件的陪审团的实际费用已经是15028美元,而在1999年联邦巡回法院向当事人收取的陪审团费用仅是每件60美元。 [5]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用仅仅是象征性的,美国法院的巨大开支实际上是由广大纳税人来承担的。
虽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但我国整个法院系统的运行成本不是个小数目。由于近20余年来我国法院系统一直处于恢复、发展、完善的关键时期,再加上我国审判制度本身具有的制度性缺陷而导致的司法效率低下,结果使整个法院系统对资源的耗费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与之相伴而生的则是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据不完全统计 ,自1987年至1995年,国家和地方预算内﹑预算外司法办案经费(国家的诉讼经费)年支出递增率在25%以上,但实践中因办案经费短缺导致的纠纷难以解决的现象仍十分普遍。[6]这样就导致了两个极不正常的现象:一是地方行政机关往往借追加经费干扰司法;二是法院不得不鼓励“创收”,向当事人乱征收各种费用。虽然近期不断有报道说通过整肃司法腐败,全国法院清退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多少万元,但是实际上究竟有多少收费是不合法的(遑论不合理的),恐怕是我们永远也无法证实的。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国家承担诉讼成本的多大比例才能既不挫伤当事人诉讼的积极性,又不会导致“滥讼”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