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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转基因管理条例的正当性——从WTO法律框架的角度出发

  4、成员方应按产品的性能要求,而不是按设计特征或说明性特征来阐述技术法规。
  任何一项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要成为贸易技术壁垒,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对我国的标识条例,我们要求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满足上述第一个条件,属于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技术法规,已无疑问。那么,是否满足第二个条件,即:我国的标识条例是否存在违反TBT协议纪律的情形?
  对于上述TBT协议中的1、3、4大家的认识基本一致:我国的三个转基因管理条例不存在违反1、3、4三项纪律的情形。争议的焦点在于,我国的三个转基因管理条例是否遵守了纪律2,即:是否对国家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
  许多人认为中国此举是在制造一种保护国内生产的贸易武器,系贸易壁垒。本文对此持有不同见解:尽管三个条例的实施会给使得转基因产品的出口到中国的手续增多,相对增加了出口到中国的难度。但一项技术法规是否属于贸易壁垒关键还是要考虑这项技术法规是否具有合法目的,并且建立在有效的科学依据之上。
  第一、我国的三个条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目的在《评价条例》第一条中已经有说明。
  第二、我国三个条例的上述目的建立在科学依据之上。对于此点争议较大。本文认为要正确地评价是否具有科学依据,首先要搞清楚科学依据相对于实施目的的手段而言。通常,一种产品的生产、使用或进口对人类健康、动植物、微生物安全、生态环境的影响,经过科学的实验,大致可以得出以下三种结论:一、产品的生产、使用或进口对人类健康、动植物、微生物安全、生态环境产生有坏的影响;二、产品的生产、使用或进口对人类健康、动植物、微生物安全、生态环境有好的影响或者没有影响;三、产品的生产、使用或进口对人类健康、动植物、微生物安全、生态环境的影响不明,即,可能带来坏的影响也可能带来好的影响或不产生影响。第一种情形作为进口国采取技术法规进行限制进口的科学依据,自然是无庸质疑。对于第二种情形,进口国家采取技术法规自然是没有科学依据的,除非这种技术法规是鼓励进口或使用。那么,对于第三种情况,采取技术法规是否可以理解为具有科学依据?本文认为这关键要看技术法规的内容:假若技术法规明显限制了国际贸易,自然属于贸易壁垒;假若没有构成明显限制,而仅仅是基于产品对保护对象的影响不明,将这一事实告知公众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自然是有理有据,并不构成贸易壁垒。具体到我国的转基因管理条例,我国对转基因产品进行简单分类管理,要求在销售时贴标签表明为转基因产品,此举是具有科学依据:转基因产品(尤其是转基因农业产品)对人类健康、动植物、微生物安全、生态环境的影响不明朗的情况下,向人们公告这一事实,并且进行分类管理,以便在今后经科学查明对上述保护对象有坏的影响时,进行及时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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