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转基因管理条例的正当性——从WTO法律框架的角度出发
刘书星
【关键词】转基因 WTO 正当性 保障措施 贸易壁垒 SPS协议
【全文】
为了加强对转基因产品的管理,我国制定并于2002年1月份公布了《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进口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价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条例)。对于这一系列条例的正当性,一时间众说纷纭:认为属于贸易技术壁垒者有之;认为应以保障措施论者有之;还有人认为属于符合SPS协议的卫生与动植物的检疫范畴。那么,我国的三个转基因条例到底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符合WTO的规则?本文谨就这一主题,述一浅薄见解。
首先,为了便于阐述,本文先对我国的转基因条例与贸易技术壁垒、保障措施、SPS协议的关系做一简单分析。
一、 我国的转基因管理条例与贸易技术壁垒
所谓贸易技术壁垒,是指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某些特征的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的认证、审批和实验程序所形成的不合理的贸易障碍。目前,有关贸易技术壁垒的国际协定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议)。从该协议的的内容来看,构成贸易技术壁垒至少应包括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存在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
第二、制定、实施技术法规时未遵守TBT协议规定的纪律。这些纪律主要包括:
1、各成员国应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2、各成员国在制定或实施技术法规时,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第一,拟订和采用的技术法规有合法的目标,如国家安全需要,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保护环境等;并且这种目标是建立在有效的科学依据基础之上。第二,各成员方拟订或采纳新技术法规时,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第三,对于已有的技术法规,如其赖以实施的客观情况不存在了,则应该取消原有的技术法规或改为对贸易限制较少的法规。
3、采用国际标准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如:适当提前一段时间,在出版物上刊登拟采用的技术法规;通过WTO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即时向有关成员提供技术法规,并指出与国际标准不符部分;按照非歧视原则给予其他成员一段合理时间,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