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合同(保证条款)争议案
郭国汀
【摘要】一、基本事实
1997年3月5日,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签发SHH970026号船舶保险单,约定按PICC1986年1月1日之船舶保险条款承保安泰船务企业有限公司(原告)所属的在伯利兹注册登记的“安泰”轮。保险金额为70万美元;保险期限:自1997年3月4日0点至1998年3月3日24时止。
“安泰”轮于1997年10月15日至10月21日,在天津港装货8485吨,其中第2、3号舱装满;10月25日在连云港续装4713吨货物。
船舶开航后因于10月30至31日在淅江中部遇大风,于31日20点进入淅江沈家门岛附近避风,并对副机进行修理;11月8日起锚续航,途经台湾海峡时,又遇几天风浪(8-9级)于11月18日0920安抵马来西亚巴生港,1700时开卸,经连续五天卸第2、3、4号舱的货物,导致第2、3号舱几乎卸空,但第1、5号舱的货物几乎未卸,造成艏艉重中间轻的局面。同时,船长下令在艏尖舱和艉尖舱加入淡水350吨,最终于11月23日2230时,造成船舶中拱断沉事故。
原告为了使“安泰”轮加入“大洋保赔协会”,自1997年2月4日至3月20日,委托“东海船舶修造厂”对该轮进行了45天的大修。“大洋保赔协会”指定“上海双希海事发展有限公司”对该轮的入会进行了严格的检验,该公司于3月底提出了一份详细的检验报告,对其中43个项目提出了保留意见。据此,原告针对该保留项目又于3月25日至29日,委托“大连七六0修船厂”对该轮进行了再次修理。保赔协会指定“三杰海事咨询(大连)公司”对“安泰”轮进行了追踪调查,并于4月5日出具了调查报告。保赔协会收到该调查报告后,于1997年6月5日正式确认了“安泰”轮的入会资格。1997年9月底,应伯利兹船检部门的要求,“安泰”轮又特意在“青岛灵山船厂”进行了年检检修,该轮于1997年10月9日通过了伯利兹船检部门的年检。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安泰”轮中拱沉船是否属于本案保险单承保范围?原告是否已完成证明沉船是该保险单列明风险所致的举证责任?原告是否已尽谨慎处理之义务?
2002年3月12日,天津海事法院在“安泰”轮船舶保险合同争议案中作出(1999)津海法商初字第384号判决认定:“原告认为沉船原因属于船员卸货中疏忽过失和船壳存在潜在缺陷及船舶适航举证较为充分,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被告认为沉船原因属于船东未克尽职责和船舶不适航,而不是潜在缺陷造成的,缺乏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而判决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船舶保险赔偿金700000美元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