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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主体及性质

  四、结语
  从表面上看,农村土地制度经过多年改革,农民已经拥有了完整的生产经营权利和部分生产剩余处置权利,或者按有些专家的说法具有某些物权性质。其实,农民的权利仍然没有走出所有权强约束范畴和承担所有权赋予的各种社会功能,所有权仍然左右和支配着农民所享有的权利。所有权在地权结构中的这种强势位置已经成为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障碍。因此,当前立法重要任务就是弱化所有权。所谓弱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就是在承认农村土地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减少农地所有权的经济收益(让利于民),减少农地所有权主体对农地的行政性干预,土地承包者在不违反法律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享有永久的使用权。换言之就是弱化所有权主体对土地使用和不合理制度规定的各种处置权利的约束,合理规定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尽量使所有权主体不与农民争利。弱化所有权,并不是否认所有权,只是针对目前所有权主体权利越位和经济收益(制度化收益和非制度化收益)比重过大而进行的规范。
  20多年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过程,其实质就是所有权与农民的权利的博弈过程,是所有权人与农民的妥协过程和所有权让出部分权利与农民拥有部分权利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说,对现状改动较小的总有说应该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我国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和相关政策会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而做出相应的改变。
  
【注释】  当然,持此种消极态度的学者为数较少,很多学者用专著、专论等形势对此话题进行了物权法上的论述。比如: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这是后文提到的总有说要面对的一个障碍。 
  具体的全文参见:http://www.lawyee.net/data/fglist/x1195.html 
  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主体类型之一,即非法人组织。 
  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0页。 
  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69页。 
  温世扬:《集体所有土地诸物权形态剖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2期。 
  肖方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陷及完善对策》,《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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