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余论
本文就缔约过失的理论做了一个初浅的完整分析,并对现行法律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总的说来,缔约过失制度的开创反映了传统侵权行为法在日益发达的社会形势面前保护地位弱小交易人的无能为力,体现了契约法领域的社会本位理念;缔约过失制度给原有的契约法补充了相当的能量,为现实中的交易人提供了保护自己权利的理论基础。从而扩大了契约责任适用的范围:强调契约并非仅仅是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合意,应将社会利益的衡量纳入契约的法律价值判断之中。由耶林开创经由后世发展的缔结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和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一起,构成了现代民法的契约责任内容,使契约责任完成了从近代到现代的伟大转变。无怪乎HansDolle教授称其为第二个法学上的发现。 缔约过失理论的最大功能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促进了交易安全和维护整个交易秩序。同时,缔约过失理论也应该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它也应该是有弹性的,而非一成不变的。缔约过失理论应该在学说和判例的引导下,积极的加以创设和发展,体现自身作为民法上一独立制度的功用。
【注释】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 594页。
参阅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427页。
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6页。
同上,第97-98页。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第38页。
见魏青松:《从缔约过错责任谈我国合同法的完善》,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五期。
苏惠渔:《中国当代
合同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页。
何勤华,戴永盛:《新民商法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9页。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9-100页。
参见孔祥俊:《
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页以下。
崔建远:《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页。
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5页。
引自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第九节总评――法规意旨说。
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5页。
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