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股权结构是高新技术企业受资的法律保证
何其刚
【关键词】创新股权结构 高新技术企业投融资 法律保证
【全文】
日前,随着《
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布,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若干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资金支持的政策,创投业也在利用各种途径积极寻找高速发展的市场机会。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在这一系列利好的政策影响下准备突破资金“瓶颈”,但是作为受资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资金短缺和信用不良的问题仍然困扰着投资者。如何理性地开辟高新技术企业投融资市场,切实做到双赢结果,必须从投资者和受资者两方面着手,既要理顺和健全投融资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融资方式、政策措施以及相应的法律环境;又要对受资企业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整合,提高其抵御技术开发和市场经营风险的能力。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状况进行长期调研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取消无形资产占股比例限制、创新公司股权结构是解决中小企业受资信用的根本法律保证。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
公司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有形资产入股的股权明显高于以无形资产入股的股权,这一规定直接导致了技术持有人在获得融资的同时需要付出多数股权的对价,意味着技方(技术成果或工业产权出资人,下同)对企业及技术实施的控制权和占有权的丧失。
股权的多寡决定了资方(现金或有形资产出资人,下同)、技方在合作和经营中的主次,也就决定了企业在发展中遇到融资、合作、股份转让、项目出售等重大决策问题时,资方将拥有决定权,企业成为资方的企业。由于缺乏相当程度的专业基础,资技双方非常容易产生了对技术和产品的认知差异,这种差异不但存在于目标市场领域,也存在于企业人事、经费使用、技术投入以及企业发展等各方面,差异往往引致相应矛盾的产生,矛盾发生程度越激烈、发生时间越早,高新企业就越难维持,企业信用就越差。
出资方对企业控股究竟对不对?因为高新技术企业是以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实现对市场的占有,在这一点上,原始资金投入对项目启动具有决定意义,但对项目扩张和成长却不存在决定意义,而且,由于受到资方错误认知的影响可能还会形成障碍。另一方面,技术持有人并非对企业经营管理一窍不通,由于《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缺乏对参股股东权益的保护,所以技术持有人在行使股东权益时缺乏有效具体的法律保障,这一点是根本违背在协议合作时技方的主体意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