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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闹投毒案

   被告人赵闹犯投毒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赵闹不服,以其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罚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上诉人赵闹的投毒行为,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与1979年刑法的规定一致。依照刑法十二条的规定,对赵闹应当按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赵闹为谋取私利,公然投放有毒鼠药,毒死价值9万余元的60多头耕牛,其行为已构成投毒罪,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定罪量刑准确,赵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于1997年10月1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对赵闹判处死刑的判决。
  【评析】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分歧可概括为两点:1、赵闹的数次投毒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构成数罪;2、赵闹在村民牛槽中投毒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毒罪。下面拟分别对这两个问题作一简单分析。
  一、 赵闹的投毒行为是否构成数罪
   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赵闹的行为构成一罪,其理由是赵闹的行为呈持续状态。赵闹的投毒行为是不是呈持续状态呢?关于持续犯,我国刑法并无明确规定,79年刑法仅仅在第78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学理上对于持续犯的解释是:持续犯,指一个已经实现犯罪既遂的行为,在既遂后的相当时间内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这种犯罪的特点是:(1)行为一开始就构成犯罪;(2)犯罪行为长时间地持续着;(3)非法状态终了时,犯罪才告结束 。如此看来,把赵闹前后多次投毒的行为看成是持续犯的判断是值得推敲的。本案中,赵闹出于谋利的故意,先后60多次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投放毒药,并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毒死了60多头耕牛。赵闹实施的是多个行为而非一个行为长时间持续,他的每一个行为都同时产生了耕牛死亡的后果,不存在非法状态与犯罪行为同时持续的问题。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赵闹的行为呈持续状态,属于一种持续犯,从而应按一罪处理的理由是与刑法理论不相符的。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多次实施侵犯同一客体的犯罪行为,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作为连续犯。连续犯属于裁判上的一罪,即对行为人出于同一犯罪故意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的同一性质的犯罪,按一罪来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连续犯成立的要件有三点:(1)出于同一犯罪故意;(2)连续实施数个可以独立成罪的行为;(3)触犯同一罪名 。本案被告人的每一次投毒行为都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是独立的犯罪行为,且都是出于谋利故意,如果其前后60多次犯罪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的话,在审判时按一罪处罚既符合刑法理论,也和司法实践中的习惯做法相一致。赵闹的犯罪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吗?这就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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