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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闹投毒案

赵闹投毒案


程新生


【关键词】定性 投毒
【全文】
    赵闹投毒案
      程新生
  【案情】
  1995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赵闹为了倒卖死牛牟利,购买气体鼠药洒在馍块或菜叶上,先后7次在本村路上、场地或者菜地投毒,将本村刘正云、赵富永等6户农民的7头耕牛毒死,价值9700元。1995年7月至1996年3月间,赵闹采取同样方法,先后62次将毒物投放在本村村民的牛槽里,将成守祥、赵社等33户农民的62头耕牛毒死,价值100780元。
  【审判】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赵闹7次在本村路上、场边或者菜地投毒,毒死7头耕牛的行为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投毒罪。其62次将毒物投放在本村村民的牛槽内毒死62头耕牛的行为触犯1979年刑法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
  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闹毒死耕牛69头,其中有7头牛的死亡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赵闹以倒卖死牛营利为目的,以无特定对象的耕牛为侵害对象,公然投放有毒鼠药,毒死价值99880元的62头耕牛,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范围内多数人的财产安全,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投毒罪。其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以严惩。赵闹的犯罪行为呈持续状态,如果就某一次毒死耕牛的事件说,赵闹投毒可能是针对某一特定对象实施的,具有破坏集体生产罪的特征。但是就赵闹的整个犯罪过程看,其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危害的是公共安全。检察机关以赵闹是否在公共场所投毒作为界限,将其行为分别认定为投毒罪和破坏集体生产罪不当。因此,检察机关指控赵闹的部分行为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属定性不准。赵闹的辩护人认为赵闹的行为只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6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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