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诉是一种依法向法院、检察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它只是法院提起再审的材料来源,既不必然引起再审,也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被害人有权申请再审,也是刑诉法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充分性、连续性的体现。修改前后的刑诉法都明确赋予了被害人申请的权利。
三、 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审判经济和效率原则的统
一问题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多方面的。而现代诉讼要追求公正的同时必须兼顾诉讼的经济和效率。在司法实践中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必然会遇到权利的保护与诉讼效率的冲突问题。因为在涉及到被害人的具体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以多种形式出现在案件里:有一案一名被害人的,有一案数名甚至数十名被害人的;被害人中有本地的也有外地的,有本国的也有外国的;有找得到的也有找不到的;有自然人也有法人。这种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难度,稍有不慎,有意无意间便会造成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司法侵犯。笔者以为,在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方面,关键是要解决好一个实现刑事审判的经济与效率原则同保护,尊重被害人诉讼权利相统一的问题。为此特提出以下几项原则:
(一) 允许被害人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原则。对诉讼权
利的自由处分权,是被害人诉讼权利中的一项实质性的权能,允许被害人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与尊重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刑诉法的立法意图看,明确被害人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是说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被害人都应参与诉讼,而是说被害人都可参与诉讼,在被害人不参与诉讼且不至影响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应该允许被害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放弃参与诉讼。尤其是在参与诉讼将会给被害人造成讼累的情况下,我们更应尊重被害人自己的选择。但应当明确,由于被害人对于查明犯罪事实的特殊作用,这种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 参与诉讼的被害人名单由检察机关开具的原则。
一件具体的案件,有多少名被害人,开庭审判前法院无底,哪些被害人要求参与诉讼,哪些被害人表示放弃参与诉讼的权利,法院亦无数。因此,对于要求参与诉讼的被害人的名单及通讯地址,只能由检察机关在起诉时一并开具,否则,法院的传票则无法送达。
(三) 可采用现代化通讯手段送达的原则。鉴于被害人存在形式的多样性,法律文件的送达假如必须严格执行关于送达的立法规定,既不利于及时保护包括被害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还有可能使许多案件因送达环节跟不上,导致审判工作的过分迟延。因此,采用现代化的通讯手段送达为现代刑事审判所必需。譬如,传票、通知书的送达、无非是要告诉为所欲为参与人开庭的时间,以便早做准备,按时出庭,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在不违背这一送达目的前提下,运用电话、传真、电报等通讯手段送达,应当得到司法解释的认可,并加以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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