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护

  (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遇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作为原告人的范围就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刑诉法修改前,当国家、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受到损失时,提起赔偿的权利由人民检察院代为行使,这实际上剥夺了受害单位的民事权利。虽然人民检察院是为了保护公有财产,但它并不具有对该部分公有财产的所有权。受害单位在法律上享有自己所有权不受侵犯和当受侵犯时有权请求保护的权利。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被害的法人、组织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是法治社会的需要。
  (四)举报、控告权。刑事诉讼法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第十四条第三款也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这两项规定是宪法赋予公民申诉、举报、控告权利和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被害人享有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当自己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随时寻求国家司法机关的援助,保障自己人身权、财产权的合理存在;同时也促进了公、检、法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积极履行职责,使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稳定的功能充分发挥。修改后的刑诉法为保证被害人举报、控告权利的真正实现,从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一、规定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第二,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监督的权利。第三,规定公、检、法应保障被害人举报、控告后的安全。
  (五)获知鉴定结论的权利。在侦查阶段,鉴定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被广泛运用。原刑诉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性质和处理结果。如果仅把结论告知被告人而不告知被害人,作为受到直接侵害的被害人就失去了寻求法律保护、寻求公正处理的机会。在同样的诉讼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地位失衡,案件难以得到公平处理。鉴于此,修改后的刑诉法弥补了这个缺陷,在第一百二十一条中赋予了被害人与被告人相同的权利;有权得知鉴定结论,并可以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六)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过去检察机关往往在封闭状态下仅提审被告人,并将讯问笔录作为证据使用,而被害人却无法向检察机关发表自己的意见。这就造成了检察起诉阶段被告人、被害人地位不平等、权利不平等的状况。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原刑诉法第九十八条进行了补充:“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有利于防止偏听偏信、达到兼听则明。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