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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外权利之法律救济

  在此,我们已经找到了答案:当法外权利遭到侵害时,如果必要,我们必须予以法律的救济;其次,法律救济的主要方法或者最及时的方法是通过司法解释过程为法外权利之救济提供合法的理由和途径。
  ②理论证明
  上面所论及的只是描述了对法外权利予以法律救济的实务中是如何操作的,但是要证明这种救济的合理及合法性,理论上的更深层次的探讨还是必须和可能的。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权利的自由本质和无害性标准。法定权利的要求不过是在这两者的基础上加上法律的确认而已;而法外权利仍然保留着权利的最广泛意义上的面貌。
  其次,何谓损害呢?“无论是财产上的或是非财产上的不利益,亦无论该不利益是人的行为抑或自然事件所致;更无论其是现实的抑或未然的不利益,只要是确定发生的不利益,均应称之为损害。” 进一步,我们认为撇开一切功利主义的色彩,损害的第一性征是不自由性,即表现为对受害人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的妨碍;因此,从最根本的层面上来看,损害干涉或妨碍了主体的自由,而不论这种自由是否已经被法律提升为法定权利。
  那么,是否所有侵害主体自由的损害都应该得到法律救济呢?不是。原因的论述将与权利的无害性标准有所关联,但是不限于其本身。
  无害于他人和公众的自由便是主体的权利。由于主体的多样性,每个人的权利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同与他人的,因为自由本身是含义一个极其广泛的词语。然而,对于某一个主体的权利若与其他多数主体的权利构成同一种类或者具有同一性质时,该权利便成了大多数人的权利,尽管此时仍然没有被法律确认。在这种情形下,公众对该权利的态度已经达到了几乎普遍的一致拥护。任何侵害这种权利的行为,将会产生一种普遍的情绪——公众的反对,正是这种态度体现着该权利的本质——一种被普遍承认和支持的自由,并且具有不可侵犯性。而我们的任务正是“重视人们的整体要求和个人要求,承认并保证人们自由追求个人意思,实践上帝所赋予的理性的权利。” 因为“一个权利要求的核心,即使是在我所使用对权利实际的分析上,也意味着一个人有权利保护自己免受大多数人的侵犯,即使是以普遍利益为代价时也是如此。”
  所以说,权利的自由本质和无害性标准为法外权利的法律救济提供了客观的物质基础;但是这只是得出证明结论的前提之一;另一个是法律本身的目的。
  “起初,法律只不过是和平调处纷争的规则体系,其首要目的就是向受害人提供补偿以取代复仇。可见,现代法的注意力集中在对受害人的补偿上,而原始法则注目于对复仇人动机的抑制上。” 对于法律目的的认识,见解颇为纷繁。但是从权利这一角度出发,法律目的在于为权利提供确认,保护和救济,而实现该目的的方式是通过立法对权利的确认以及通过司法为权利提供现实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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