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外权利之法律救济
刘大刚
【摘要】目前,对环境权,隐私权等多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权利遭到侵害如何救济的讨论尤为激烈,本文重点在于对法外权利应当进行法律救济做出法理上的分析,并进而提出法律救济产生使法外权利法定化的效果。
Nowadays discussions concerning the remedies for rights to environment, right of privacy and so on are overwhelmingly popular, though these rights are still not provided for in status or otherwise literally devised. This article mainly deals with basic analysis for these rights to be protected and covered by law and on the contrary these legal rescues perform creation of their legalization.
【关键词】权利,法外权利,法定权利,法律救济,法定化
【全文】
一,权利分类:法定权利与法外权利
法律必须注重效率,再加上具有多方的局限性,所以法律不能也不必穷尽一切权利于其中,结果是将广义的权利分成法定权利与法外权利是合适的。然而,这一分类需要进一步的论证:在对权利本身的性质做深刻理解的基础之上,方可为这一分类提供依据和理由。
1,权利的自由本质
对权利的定义或者对其本质的揭示,历来是倍受争议。在西方政治理论和法学理论中,影响较大的有如下几种:利益说,资格说,自由说,要求说和选择说等。从一定意义上说,“权利问题实质上就是自由问题” 。尽管有很多人将权利的本质看成是一种利益,但是,我们仍然坚持自由说(与通常的自由说是有区别的)的观点。因为,权利并不一定表彰着利益;再说,何谓利益本身也是一个难以弄清楚的问题。同时,我们发现利益说使人们注意到权利背后的利益,然而,却正是利益体现了主体的自由,自由才是权利最根本的性质。更何况,有些权利恰恰与权利人的利益无关,甚至是放弃利益。与其将放弃利益也看成是一种利益,还不如将之看成是自由。也有人指出自由说的明显缺陷是:“权利主体如何体现这种自由,自由说并没有给予关注。” 我们认为权利本质与自由相关,主体享有权利并进而行使权利,便是实现了自由。能够纳入权利范围之内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便具备了自由的要素,体现着自由。此处,不能只从抽象观念上理解权利,更不能忽略权利的现实内容,因为它体现了抽象上的权利本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