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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侦 审 一 体 化

  三、侦审一体化——公安侦查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我国的公安学人对我国的预审制度进行了数十年的研究,取得了不少重要的成果。但毋庸讳言的是,这些研究侧重于预审实务方面多了一些,而对预审基础理论的研究却嫌不足。理论研究的滞后,必然导致立法上的先天不足。1979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共计164条,只在第3条里出现了“预审”二字。1996年3月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除在第3条中仍然保留了“预审”二字外,又在“侦查”一章的第90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但新旧《刑事诉讼法》均未对预审与侦查的关系、预审的实际操作、检察院自侦案件是否需要预审等基本问题作出规定。
  有观点认为:实行侦审合一有悖于立法宗旨,因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是将预审与侦查作为并列的两个环节的,预审有其法定的相对独立的地位已经制度化、法律化,搞侦、审合一,就从法律程序上降低了预审的地位,削弱了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作用,这决定了不应实行合一;同时,由于《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对其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实行侦、审合一,显然是与国家基本法律对预审的规定相抵触的。”③对此笔者有两点浅见:其一,《刑事诉讼法》从未将预审与侦查作为并列的两个环节。从我国预审制度的历史发展看,侦审分立或者合并从来都是公安部的规定,法律从未作出明确规定。其二,我们讨论侦审关系的出发点应当是:是侦审分立还是侦审合并更符合刑事诉讼规律,而不应当拘泥于现行法律的规定,更何况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预审制度的规定本身存在一些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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