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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侦 审 一 体 化

  法国的预审制度颇具特色。对重罪必须进行预审,而且必须经过两级预审,即经过预审法官和上诉法院起诉庭预审之后移送重罪法院审理;对轻罪,除有特别规定外,是否需要预审,由检察官决定;对于违警罪,如果检察官要求开始正式侦查(即预审),也可进行预审。由此可见,预审也不是法国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对重罪案件,必须先由预审法官在初步侦查基础上进行初级预审,以查明案情,认定犯罪事实,查明被指控的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刑法。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第二级预审,即由上诉法院起诉庭对预审法官所进行的重罪预审进行审查,第二级预审的目的是审查对被告人的指控有无充分理由,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综上所述可见,法国的初级预审类似于我国的侦查,而其第二级预审则与英美等国的预审较为接近。
    独联体和东欧各国把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职能区分为侦查和调查,并把侦查和调查统称为“预审”。所谓预审是指侦查员和调查机关根据法律和在检察长的监督下进行的搜集和保全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活动。在独联体和东欧各国,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法律规定都必须进行预审,只有极少数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可见,独联体和东欧各国的预审实际上与我国的侦查程序是一回事。值得一提的是,在独联体和东欧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还有一个交付审判的程序。交付审判的性质是开庭前的审查,而不是审判,其任务是解决是否交付审判的问题。由此可见,交付审判程序倒与英美等国的预审程序颇为相近。
  德国把法院审判程序之前的程序统称为审前程序(或称为初步程序或调查程序),其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专门一章规定侦查程序。在德国的刑事诉讼中,没有关于预审的法律规定,也没有预审程序。
  日本旧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预审制度。预审制度是为了保证没有嫌疑而被起诉的人不进入审判程序的制度,但实际情况却是以查明嫌疑的有无为借口,实行非公开审理,不许辩护人参加,对被告人及其他人进行审问,其作用在于充实、巩固有罪的证据。因此,这种预审程序所形成的书面证据是公判程序中支配判决的决定性的证据。日本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废除了被日本学者视为日本刑事诉讼制度历史“污点”的预审制度,对侦查、起诉、审判程序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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