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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侦 审 一 体 化

论 侦 审 一 体 化


曹文安


【摘要】侦审一体化是对侦审体制的重要变革。自公安部提出实行侦审一体化以来,公安学界对此争论不休。本文通过对中外预审制度的比较,提出侦审一体化符合刑事诉讼的规律,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
【关键词】侦查  预审  侦审体制  侦审一体化
【全文】
  侦审一体化是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后提出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要变革。这些改革,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它使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跃上了一个新台阶。但同时也对公安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执行机关之一,为了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好地依法完成刑诉任务,公安部及时作出了实行侦审一体化的决定。自公安部决定实行侦审一体化以来,理论界和实践部门便对此争论不休。笔者认为,侦审一体化符合刑事诉讼的规律,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
  “预审”一词是舶来品,我们先来看看国外的预审制度是怎么一回事,以利于对我国侦审一体化改革的评判。
  一、世界主要国家侦查预审制度评介
   预审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针对封建社会对人权的侵犯而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目的在于保障人权。预审的本意是在法院正式开庭审判之前进行的预备性审理,以避免公民遭受无根据的审判。但由于世界各国的刑诉制度各具特色,它们对预审制度的看法不一,所以预审制度在各国的“命运”也是不一样的。
  在英国,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刑事案件必须先经治安法院预审,或称起诉审(但对死因不明、怀疑为暴力他杀或其他非正常死亡的案件,则由验尸法院负责初步调查和预审)。负责预审的治安官就称预审法官。预审时被告人必须出庭。预审的职能是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起诉是否有理由,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而此职能与我国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职能何其相似?)。 
  在美国,预审并非其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一般只有重罪案件才需预审。预审又称预先审查,由地方法官主持。预审后,如果地方法官认为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就进一步考虑可否保释;如果地方法官认定证据不足,可以撤销控告并命令将被告人释放。由此可见,美国的预审制度有二个目的:一是地方法官审查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是否合理地证明被告人犯有所指控的罪行;二是如果有罪,再决定被告人可否被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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