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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限----《合同法》立法泛用析论

 显然,“合理期限”的笼统与模糊非但对当事人举证不利,而且也极易使当事人为逃避义务或减轻责任而钻法律的空子,贿买司法人员进行暗箱操作,损害相对人利益。
  四、关于《合同法》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部新法律的诞生,凝聚了法律专家学者数年的心血,成果是喜人的。《合同法》颁行伊始,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尚未完全暴露出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立法上的缺陷和实践操作中的困难必将进一步显现。我们立足于对《合同法》的研究,尽快发现问题,防微杜渐,使之能更好地发挥功能和效力,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交易安全。在前文对“合理期限”问题分析讨论之后,兹提了如下立法完善之建议:
   (一)《合同法》中“合理期限”一语笼统模糊且使用过泛,应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否则,将会在司法实践中成为该法正常运行的障碍,影响其效力的发挥。
   (二)在短期内尚不可能对《合同法》进行修订的情况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不同条件下“合理期限”一语进行规范,使之便于操作。
   (三)将来修订该法时,在立法技术许可的条件下,建议删减“合理期限”的使用次数。倘立法技术达不到降低该术语出现频率的要求,建议增设专条,对“合理期限”在合同的不同阶段的含义作出有针对性的分类别、分层次的规定,尽量缩小其弹性空间,便于当事人、法官和仲裁人员有较统一、较清晰的理解,减少分歧,使该法在法理和立法上更具科学性和严谨性。
  五、结束语
 本文从《合同法》条文本身和法理的角度对其多处使用但却模糊笼统的概念“合理期限”作了些许分析和议论。因《合同法》颁行伊始,就“合理期限”引发的纠纷尚无成案可以参引,故笔者深感在立论的关键之处事实论据资料不足,立论未免偏颇浅薄,诚望学界同仁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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