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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限----《合同法》立法泛用析论

合理期限----《合同法》立法泛用析论


李康宁


【关键词】合理期限;合同法;立法;立法技术
【全文】
  合理期限——合同法立法泛用析论
  李康宁  王秀英
  (天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天津 300073)
  摘要:合理期限一语在立法上概念模糊不清,司法适用存在分歧,在合同法中多次使用值得论证,建议就合理期限之规定进行立法完善。
  关键词: 合理期限   合同法   立法   立法技术
  在经历了长期合同立法割据,造成或法规竞合、或相互抵触,立法资源浪费、成本增加,司法冲突不断、执法困难交织的局面之后,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颁行,无疑给法律界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了一大喜讯,圈内圈外颂扬有加。但是,综观整个《合同法》,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虽然统一合同法较之前三部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有了很大的立法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完美无瑕,它在立法上依旧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缺陷,诸如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债的保全措施问题、合理期限泛用问题、履行生效问题、合同类型缺漏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若得不到重视并及时解决,势必造成司法实践的困难,使这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重要作用的民商事法律的功能和效力的发挥受到冲击。因此,法学界同仁都必定会对相关的问题进行积极探讨。本文拟就该法众多的问题之一──“合理期限”一语的泛用问题阐发些许愚论,并借以就教于方家。[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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