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取向

  以上各种学说表述之所以不同,原因是多方面的,或因对商法本身考察
  的角度不同,或因对商法涵盖的范围认识不同,或因对商法探讨的深度不同,或因对商法研究的层面不同。各种学说的阐述均有其形成与支持的依据,只不过各说比较而言存在完整与阙如,丰满与单薄的理论构架差别、清晰与模糊的逻辑顺承差别和深邃与通俗的法哲学旨趣差别,但对商事交易动态运行中的核心问题,如交易迅捷、公平、确定与安全,各说基本上是无分歧的,尽管表述有所不同。
  商法在其法域性质上属于私法,因而私法的诸项基本原则毫无疑问应适
  用于商法。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民法的基本原则亦是商法的直接指导原则。在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下,商法有其部门法的形式意义,形式意义的商法必然要求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得以具体体现,即将私法的基本原则中适用于不涉及交易之部分排除在外,将涉及交易部分根据商事活动之特点具体化,成为仅适用于商事领域而非全部民事私权领域的基本原则。所谓涉及交易,并非仅指交易过程,而是涵盖交易主体、营业行为、交易目的、效率、风险状态、国家干预等诸多方面。由是观之,上述诸学说的优缺点是不难分辨的。二原则说—————————
  ① 该说引自西北政法学院硕士生导师高在敏副教授为民商法专业研究生所讲授的商法总论专题。
  -4-
  仅以商法为私法之特别法出发,探讨交易效率与风险保障,未对商事主体、营业行为、交易目的进行原则阐述,国家干预亦未被考虑在内。三原则说认为其观点是西方商法的基本原则,而事实上无论是德国还是日本,商法的基本原则均非此种表述。细考该说,除其所述第三条原则外,第一、二项原则似乎更接近于表述大私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四原则说的两种表述从本质上考察是基本相同的,但对商事营业、营利及国家对商事的介入、监控与辅佐未有述及。五原则说与六原则说比较全面,但立论的层面明显不同。五原则说从规制商主体和商行为两大要素立论,忽略了现代商法的国家干预性;六原则说不仅立论了前述要素,将商事责任严格原则列为商法基本原则之一,更将国家干预商事生活作为商法基本原则深入讨论,进而将其理论建构从逻辑学和法哲学层面进行抽象,归纳出商法主要的三个基本原则。但由于商法上对交易安全之维护主要表现为对于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之统制,故笔者认为还是将商事责任严格原则纳入交易安全之中与交易动态之原则一并讨论较为合适。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