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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年政治运动不断,经济指导思想偏误;商事立法的法律背景首先依靠明确的公私法划分,其次取决于立法主义的分际,而由于我国建国后在法律制度上几乎全盘秉承苏联,革命领袖列宁老人的一句话使得私法蒙冤数十年;由于立法取民商合一主义或民商分立主义直接决定了有无形式意义的商法,截止目前,在民法典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形式意义的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
尽管如此,短短二十年时间,随着全党全民观念的转变和全国工作重心的转移,为促进经济建设而颁布的商事法律法规逐年增多,《
公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证券法》等多部法律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实质意义的商法构成,从而说明虽无形式意义的商法但并不否认商法作为部门法的存在。依据一般法理,任何部门法均有其基本原则作为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的指导,故而,探讨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取向自然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深刻的法律意义。
二
关于商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学界目前有如下几种学说观点:
(一) 二原则说。即:1、保障交易简捷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1](P14-17)
(二) 三原则说。即:1、尊重私有权与服从国家权力原则;2、人格平
等与自己责任原则;3、生产商品化与契约自由原则。[2](P9-12)
(三) 四原则说。一种表述为:1、强化企业组织原则;2、提高经济效
益原则;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3](P3-4)另一种表述为: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4](P10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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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五原则说。即: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
则;3、保障交易迅捷原则;4、保障交易确定原则;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5](P53-68)
(五) 六原则说。1、企业支持原则;2、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
益兼顾原则;3、国家干预原则;4、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原则,5、交易安全迅捷与确定原则;6、商事责任相对限制与相对严格原则。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