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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冠生园事件与营业标记法务管理

  由此可见,如何对待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是企业标记性知识产权事务管理中必须引起注意的问题。在企业自身形象与产品营销的宣传中,应当同时强调商号与商标,二者不可偏废。商号与商标都有强烈的识别功能,一旦企业的商号与别人相同,商标则发挥识别之功能;一旦商标相同(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商标相同或近似一般是允许的),商号则发挥识别之功能。但在现实中,一些企业在广告宣传中,要么忽略对其商号的宣传,要么忽略对其商标的宣传,这是值得警惕的。由于我国悠久的文明,加之一些历史上的原因,老字号相同的企业可谓不少,比如在上海同是洗染业就有两个“正章”,同是饮食业就有两个“乔家栅”,同是中药店就有两个“童涵春”等。如何区分这些同名同姓的产品或服务呢?前人已有经验可循,当年上海几十家“张小泉”刀剪厂商各以发记、瑞记、林记、寿记相区分,标明厂商名称,有效区别商品来源。这些厂家曾于1950年签署联名具结书,约定各家“俱以‘张小泉’牌号,另外各别加记,以为识别。沿用已久,难以更改”,商定“字号共用,标识各异”,以公平、诚信的合理共享历史遗产。这种方法今天也可资借用,有人建议在企业名称前加上注册的商标,例如四川新都新冠冠生园公司、云南昆明梅花冠生园食品公司,依此类推,并注重宣传。这样,消费者把上海冠生园与南京冠生园混为一谈,甚至认为上海冠生园是南京冠生园的分厂的可能性就将大大降低。
  二、 企业营业标记的选择与保护
  如何选择商号、商标以及商品特有名称这些营业标记,并不只是设计上要考虑的问题,在法律上也要得到注意,从而避免风险的发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个企业在不同的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和不同的行业可以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商号,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可以使用相同的商标,因此,有的企业,特别是创业之初的企业,就想钻法律的空子搭便车,即用别人的商号、商标、商品特有名称乃至地理标志作为自己的商号、商标、商品特有名称,以利用别人已建立起来的附着其上的商誉。然而这样做不仅有法律上的风险──别人可能以商号权、商标权受到侵犯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诉因指控你侵犯其合法权益,从而禁止你使用这些标记,令你广告宣传的费用、品牌经营的努力付之一炬;而且有商业上的风险──正如南京冠生园事件所揭示的,别人商誉的毁损可能同样会危及你的生存。所以,高瞻远瞩的企业最好尽量选择仅此一家的营业标记,而且这样做,也避免自己发生的突发事件不致影响他人的商誉,不失为一种商业道德的表现。
  与商号、商标等营业标记的选择相联系的,就是如何保护这些营业标记。一个刚开始是仅此一家的标记,随着其名气逐渐响亮,慢慢就会成为一个被别人或用作商号、或用作商标、或用作商品特有名称的攻击目标。权利人对此绝不能等闲视之,应当援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加以制止。否则,这些标记将有被淡化的危险,其识别作用也将大打折扣,权利人的销售市场将因而受到影响。并且权利人的商誉也可能将为这些相同标记者的商誉所左右,产生无法控制的局面,正如其他冠生园厂商在南京冠生园事件中的遭遇一样。必须指出的是,权利人应当及时的对这些搭便车行为给予制止,以免发生因罹于时效而不能主张权利的情形。比如权利人如果认为商标注册申请与其权利相冲突,应当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上面谈到的是别人试图以合法的途径来利用你的商誉,比之更恶劣的是那些假冒的伪劣产品──假冒你的商号、商标等,因而更是要不遗余力的重拳出击。因为这些假冒伪劣产品虽然确实不是你生产的,但又确实是最影响你商誉的。当消费者不知其为你生产的,他们对这些假冒伪劣产品的不良印象将当然的归之你的名下;当消费者知道市场泛滥着假冒伪劣产品,他们受限于自身的识别能力,可能干脆不再买你的产品,以消除买到假货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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