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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儿童为何无人权

古时儿童为何无人权


鲜江临


【关键词】古时 儿童 人权
【全文】
  文明社会,总将儿童视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与成人仅在行为能力上予以必要区分。但是,在古老社会,可不是这样。父母总是随意体罚儿童,限制儿童的自由发展,美其名曰管教;实际生活中,不断出现老子殴死儿子的事件。
  儿童为何这样惨?老子为何那麽凶?必须找出法律上的原因。
  如果把法学视为权利制度学的概念,通过儿童人权的法律分析,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答案。
  家庭中父母具有先占的权力。这一点不用证明,世界上总是先有老子,再有儿子,这个原始权力的安排,是无可更改的。儿子即使闹一万次家庭革命,绝食、拒不睡觉,也无法改变权力的既成事实。
  在家庭的权力结构下,利益分配通常不均衡。排行和顺从程度,通常导致发生利益分配的倾斜。皇帝爱长子,百姓爱幺儿;听话的娃娃多吃糖。这种利益倾斜,没有合意协商,老子说了算数。较少受惠的儿童,于是产生权力运行下的诘问:为何自己的老子不慈爱,间或滥行专政 ?
  儿童在古时家庭的权力下,处于无财产份额的弱势,权利状况岌岌可危:儿童无产,是典型的无产人;他在家庭财产统合管理的模式下,没有明确的份额权利。
  因此,儿童总是羡慕大人,进而不得不依赖于大人:一个无产人,依赖于家庭财富的支配者。如果他试图从这种结构中解放,那麽情况就是这样的:变成可怜的流浪三毛。
  没有物权,即没有人权;古时儿童无产,必受管制和欺凌。
  因此,许多社会管理者,从儿童管制术中得到启发,拷贝和复制家庭权力模式:有的人在公司中用;有的人在其他组织中使用;有的人甚至将一个巨大社会,变成这样的模式。
  于是,组织体中的个体纷纷产生对权力的依赖。当然代价是受权力者的管教,为不服从支付代价。
  难道这是一种理想的安排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现代法律文明,考虑到儿童的弱势,体会到这个无产人的痛楚,赋予了儿童有别古时的权利:在无法摆脱父母先在权力的情况下,对儿童给予法律上的充分保护:人格和人身,不再是父母可以践踏的对象;儿童合法地具备了分享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甚至对不当行使权力的家长,设计出剥夺监护权力的制度。因此,古时的儿童管制模式,实际上通过法律革命,在现代不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复制儿童管理模式的社会组织体,也纷纷通过现代法律文明,普遍确认了社会成员的财产权利,通过物化权利,改变了社会由无产者组成的结构。为避免社会权力滥用,人权空前勃兴。社会的资本占有关系的普遍性改造,使许多人从畸形儿童化生存阶段,集体走向了成人阶段,进而摆脱了对权力人的依赖;维持儿童治理模式,家国不分的情况,逾益稀少,倍受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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