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券民事赔偿的计算方法
证券交易数额大,速率快,运行复杂,专业性强,一旦因证券欺诈而发生损失,准确计算损失额比较困难。《
证券法》对证券民事赔偿的计算无任何规定,《通知》也未提出指导意见。针对这种情况,业界根据他国《证券交易法》关于损失赔偿如何计算的规定(如日本),结合自己的经验积累,逐渐形成了价差法、系统风险法、折扣法、分幅分期加权定额法、均价法、机会盈利替代法和机会亏损替代法等多种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2] 其中,对折扣法、分幅分期加权定额法、均价法、机会盈利替代法和机会亏损替代法的运用分歧较多,其合理性、市场适应性与可行性有待进一步研究。价差法和系统风险分析法较为直观、简便,易为投资者及其代理律师诉请赔偿时采用。
价差法包括损失的构成、计算和计算的财务法则三部分。损失构成含买卖价差损失、佣金损失、税金损失和利息损失。损失的计算公式是:买卖价差损失+佣金损失+税金损失+利息损失-红利。计算的财务法则为先进先出法,即按入库顺序出库,先入库者先出库。因为该方法基本、直观、简易,代理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律师一般都乐意采用。
系统风险法是把正常的证券市场交易作为一个完整的交易系统,充分考虑市场、大盘、宏观经济等正常的市场因素以及人为的影响市场正常走向的因素。证券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在市场正常运行中投资者须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这一风险被称为系统风险。系统风险之外,倘若有人为因素造成市场波动给投资者加重风险,那么加重的风险就是非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采用买卖综合价差计算,系统风险采用买卖综合价差和股指涨跌波动率计算,非系统风险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用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之差计算,计算的公式分别为:非系统风险 = 综合价差;系统风险=综合价差×股指涨跌波动率;非系统风险给投资者造成的额外损失=综合价差-(综合价差×股指涨跌波动率),也就是说,投资者不应承担的损失是非系统风险减去系统风险的结果。从计算方法和结果上看,系统风险法较为合理,因为股市本身是有风险的,系统风险法剔除了投资者自己应承担的正常风险,剩余的即为证券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不法风险。笔者比较赞同这一方法。
鉴于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不同,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会主张利己的方法,而法律和相关法规又无明确规定可资执行的计算方法,给法院判决增加了难度。故而,对于证券损失民事赔偿的计算,应当由立法机关在《
证券法》中予以完善,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或由中国证监会专门制定证券违法行为致害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计算办法,使证券纠纷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有统一的标准可以参照,以达到最大限度的公正与公平。据悉,除最高人民法院已开始研究起草《
证券法》司法解释外,中国证监会也正在研究设计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机制,鼓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中小投资者提出民事赔偿,[3]但愿司法解释或证监会的相关法规能够为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对证券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作出统一规定,将来修改《
证券法》也不能忽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