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对经济法的认识与理解,我国法学理论界可以说有两种代表性主张。一种主张认为,经济法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主张以王家福、王保树教授的综合经济法论、佟柔教授的学科经济法论以及梁慧星、王利明教授的经济行政法论为代表。另一种主张以孙亚明等教授的纵向经济法论以及徐杰等教授的纵横经济法论为代表,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两种截然相反的主张表明,在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上,迄今仍未有被广泛认可的一致的定论。以第一种主张观之,可以认为,经济法只是各法律部门调整其相应经济关系的方法的综合,或者是在阐述法学理论时介绍法律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所运用的方法,因而经济法只是一种方法论,不存在将这些方法加以部门化的问题。而经济行政法论则认为所谓的经济法部门只不过是依行政领域的不同行政对象而对行政法部门的细化,如同人事行政、劳动行政、工商行政一样,经济行政也是行政法部门的一个分支,不能认为这个行政法分支就是所谓的独立的经济法部门。以第二种主张视之,就“经济法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之法”而言,纵向经济关系是一个笼统概念,一旦明确化,它无非是一种上位与下位、宏观与微观、管理与隶属的经济关系。因而这种经济法又别无选择地回到了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仍不能说明经济法赖以部门化之依据。就“经济法是调整纵横经济关系之法”而言,所谓“纵”,即“纵向管理关系”;所谓“横”,即“横向协作关系”。这两种经济关系本是由行政法与民商法调整的,倘经济法能够取而代之完成两法之双重使命,则行政法与民商法必成赘尤之物。如果仍使二者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显然是立法资源的浪费。但是,以这种方法去整合法律部门,是构建法律抑或糟贱法律,自然是不攻即破的命题。
有主张经济法者认为,“英美法没有经济法而不需要经济法”,其法律是“包容行政、‘民、行’不分的大民事,‘经济法’实在很发达”。[1](P91-104) 然而,稍加分析便不难看出这种论点的逻辑悖反。第一,既然“没有经济法且不需要经济法”,何来“发达的经济法”?第二,“大民事”的法本质上毕竟主要还是民事法,岂能发达为“没有也不需要”的经济法?形式逻辑要求判断事物须遵循三个基本规律——矛盾律、同一律和排中律,不能认为一个事物既是它又不是它,也不能认为一个事物既是此物又是彼物。上述观点显然成为违反矛盾律和同一律的典型示例。
讨论至此,笔者认为,所谓的经济法问题,本质上是一个概念问题或方法问题;所谓的经济法部门化的问题,自始即系一个虚构或拟制的问题。将行政法在经济领域发挥作用的内容与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内容强行剥离其原法律部门并捏合成经济法部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逻辑上形成二律悖反,只能是一个虚幻的构想。有必要深入思考的是,为什么这样一个问题,却使得许多人陷入一个“虚”的圈套中呢?如果说当时的政治、经济背景尚能给坚持经济法为一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提供一定的赖以为凭的客观条件的话,现时代的情况还一如既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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