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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部门化”辩

  关于促使经济法部门化的思想与理论得以产生的原因,学界罗列固然很多,但最具实质内容及意义的无外乎三项:一是当代立法已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二是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三是国家统制社会经济。[4](P41-52)
  第一项确属事实,然基于“社会乃个人之积”之机理,便知此种“转向”旨在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之协调而非否定个人利益和个性发挥。这种思想与追求在近代商事立法中早有贯彻和落实,如早在1807年法国商法典中,商事登记、商事簿记及有关商事犯罪等制度规范中就已明确体现,客观上无需经济法另起炉灶。
  第二项同样不能充当经济法部门化的根据与口实。这是因为,第一,干预社会生活原本就是契约型政治国家所负使命之一,否则,国家作为独立政权实体的经济保障便难以实现。第二,近代革命所取得的最引人注目的成果之一,就是国家干预必须依法进行,否则,近代国家干预的文明性与科学性与古代社会国家干预的蒙昧性与野蛮性便无从形成质的区别。第三,作为近现代国家科学、文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最为直观的表现,便是近现代国家民事商事立法中所注入的大量的强制性规范。[1]由此便不能不使人们感到困惑,经济法所推崇的国家干预又会是何种形式何种意义的国家干预呢?
  第三项更不能成为经济法部门化的理由。因为,国家统制经济的作法既曾引发过德意日法西斯势力的产生,亦曾基于计划经济之体制模式极大地损害过相关国家的经济发展,因而何来将国家统制经济的作法加以立法制度化并冠之以“经济法”名头之必要?
  此外,在经济法部门化的形式意义上,经济法迄今亦未找到其外观表现化之寄托。第一,经济法部门化的观点源出于欧洲,但迄今为止并未导致任何西方国家制定出一部与其民法典、商法典相媲美的经济法典。历史上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国家经济法典于1964年出自以计划经济为国家经济制度基础的捷克斯洛伐克,但很快便不得不宣告破产而被扔进历史的字纸篓里,其国家亦一分为二。第二,在原东欧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中,虽然以斯图契卡、巴苏凯尼茨和金泽布尔格为首的经济法倡导者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竭力鼓吹“统一经济法、制定经济法典”,却被苏联立法机关一再拒绝。[3](P299-331) 五十年代中后期,以拉普捷夫和马穆托夫为代表的现代经济法学派再度祭起斯、巴、金之旧器,力主制定统一调整以“横向”、“纵向”经济关系为对象的苏联经济法典,同样无果而终。时至今日,苏联已解体,俄罗斯和独联体国家转向资本主义,据说拉普捷夫已放弃经济法主张。[3](P299-331) 俄罗斯吸取了历史的教训,转而向西方法制发达国家求助,聘请其民商法专家在短短几年内即帮俄制定出《俄罗斯民法典》第一部,并于1994年颁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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