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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部门化”辩

“经济法部门化”辩


李康宁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部门化;公法;私法
【全文】
  “经济法部门化”辩
  
   李康宁 王秀英
   (天津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天津 300073)
  
  摘 要:经济法没有内涵外延详确周延的界定,没有专属于自己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立法技术支持,其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缺乏相应的理论依据与事实依据。经济法的本质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手段或经济方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而方法和手段不存在取得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之可能。
  关键词:经济法  民商法  部门化  公法  私法  
  
  一、问题的提出
  自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之后,这种关于法域性质的划分历经千年,虽然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已显现出一定程度的局限性,但仍不失为一种较为科学的分类方法。在世界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尤其是二十世纪两次大战之后,政治国家以强力推行国家统制经济政策,并将其以公法的形式注入私法领域,公、私法域划分的标准与界限受到了质疑和挑战,这种质疑和挑战集中表现于“经济法”的诞生。虽然经济法问世至今,其自身定义、法律地位、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等一直颇有争议,国内外法学界对经济法问题均未取得像对民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一样的共识,且主张经济法部门化的诸多观点中亦争议迭起,但这并未影响部门经济法的主张者不遗余力地摇旗呐喊。这种呐喊也曾声势浩大地鼓噪在中国的大地上。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之后,经济法与民法论战的结果以民事法律的不断颁行已为事实证明,部门经济法论者似乎沉默了一段时间。1994年,中共中央做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议之后,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商法部门在我国蓬勃兴起。于此,法学界又渐渐涌动一股潮流,一些部门经济法论者认为,商法与民法有共同共用之内容,这些内容应回归于民法;商法亦有“溢出”民法的地方,溢出部分应当归入经济法。[1](P91-104) 
  拙见以为,这种观点之所以否认商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缘于作者立论时采取先入为主的态度,置经济法能否具有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之争议于不顾,反将“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作为前置条件分析问题,而并非如其所言“本着中立的态度和立场”。经济法究竟应当如何定位,其本质是什么?经济法吞并商法从而否定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理论依据与事实依据何在?对此,我们不但不能回避,相反,应当予以直面审视与关注。
  二、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理论源头与本质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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