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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

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


李康宁


【关键词】民法;商法;形式理性;价值理性
【全文】
  论民法与商法的理性品格
  李康宁
  (天津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天津 300073)
  
  摘要:民法为商法之母源。民法确立并保障一般人格,而商法确立并保障特殊人格。民法与商法的形式理性都表现为法典之纂制。民法的价值理性在于对人的终极关怀,商法的价值理性追求对人格快乐之倡扬。
  关键词:民法;商法;形式理性;价值理性
  
  一、民、商法的诞生与人格的确立
  在民法史上,学说观点几无例外地认为,民法滥觞于罗马法。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内容一并规定,于是便有了人法、物法与诉讼法的混体法诞生,从而也形成了罗马法的整体架构。或许优士丁尼等不曾料到,他们所致力的罗马法制度建构会在世界民法史上产生开天辟地的效果。罗马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格,从而使人能够以法律上的主体身份存在、拥有财产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彼时奴隶尚被认为属于物而不属于人,因而奴隶仅作为人的财产构成部分,没有法律人格。城邦国家的罗马正是在确立奴隶主贵族人格、否认奴隶人格的法意识支配与法制度佑护下,率先进入了奴隶制的法治社会。封建时代的欧洲,虽然奴隶制时代的奴隶主阶层逐渐演化为封建领地主,奴隶逐渐演化为农奴进而成为农民,且彼此之间仍然维系着一种以土地为纽带的依附关系,但农奴(农民)的地位却发生了质的变化——他们不再是没有人格的物。“农奴依附于土地,封建主可以连同土地买卖农奴,但形式上封建主没有随意杀死农奴的权力”。[1](P73)农奴、农民有自己的个体经济和生产工具等私有财产,因此,封建制生产关系较之奴隶制生产关系前进了一步,封建制的法也因生产关系的改变而事实上确立了不平等的人格。进入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之后,经历大革命洗礼的法兰西在拿破仑的倾心努力下,于1804年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拿翁法典),世界历史上划时代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宣告诞生。天赋人权的思想挣脱了千年的桎梏,人生而平等的理念终得宣扬。《法国民法典》第一编即规定“人”,并于第8条明确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至此,平等人格首次在法律上得以确立。之后,随着1896年垄断资本主义时代民法典的杰出代表《德国民法典》颁布,人格平等的法律理念进一步得到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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