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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限制看平行进口


参见《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附件。

关于平行进口所引起各种经济影响,参阅余翔:《采用国际耗尽原则——中国商标权耗尽与平行进口法律经济分析》,《国际贸易》2001年第8期,第46-49页;郭丽华:《试析商标平行进口》,《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3期,第124-127页。

参见陈洁、赵倩:《WTO与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第一版,第235页以下。

参见刘立平:《再谈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与专利权的国际用尽论——析日本最高法院1997年7月1日“BBS铝制车轮”三审判决案》,载于《专利法研究(1998)》,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12月第一版,第64-78页。

参见陈洁、赵倩:《WTO与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第一版,第235页以下。

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关于伯尔尼公约可能议定的协议书的专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著作权》1993年第1期。

参见杨翰辉、胡刚、陈三坤编著:《WTO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459页以下。

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602条规定:禁止一切未经版权人许可的进口活动。但该条设有三种例外:(1)经国家或国家代表机构特别准许而进口;(2)为个人使用而不为销售进口;(3)仅为教学、宗教目的进口极为有限的数目。参见杨翰辉、胡刚、陈三坤编著:《WTO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450页。

我国专利法第11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30条第2项、TRIPS协议36条都只是禁止为生产经营目的或为商业目的的进口行为,所以,非为生产经营目的或非为商业目的的进口(包括平行进口)应当允许。

参见NO.96-1470,1998u.s.lexis1606(Mar.9.1998)。

1999年6月7日,中国佛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扣留了广州进出口贸易公司申报进口的泰国产“LUX”香皂一批,共计895箱,价值港币79905元。同月,上海得利华公司作为荷兰联合利华有限公司“LUX”及“LUX力士”商标在中国的独占许可使用人,以广州进出口贸易公司在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进口、销售了泰国产的“LUX”香皂,侵犯了该公司“LUX”及“LUX力士”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正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胜诉。

参见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载于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1-27页。

]尽管TRIPS协议第28条第1款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但作为WTO成员国的日本,其最高法院1997年7月1日终审判决的“BBS铝制车轮案”还是承认了有条件的承认了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参见刘立平:《再谈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与专利权的国际用尽论——析日本最高法院1997年7月1日“BBS铝制车轮”三审判决案》,载于《专利法研究(1998)》,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12月第一版,第64-78页。)可见,允许平行进口并不被认为违背了TRIPS协议,事实上,TRIPS协议回避了平行进口问题,而留给各成员国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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