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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限制看平行进口

从权利限制看平行进口


袁真富


【摘要】所谓平行进口,是指未经国(境)内知识产权人授权,将该知识产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在国(境)外投放市场的产品向国(境)内进口,而该产品在国(境)内享有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理论在解决平行进口这一政策性问题上,陷入了困境,因此权利限制原则应当取代权利用尽理论,成为支持平行进口合法与否的理论基础。在权利限制原则的框架中,根据不同的政策考虑,平行进口有三种不同的立法选择。
【关键词】知识产权;平行进口;权利用尽;权利限制;立法选择
【全文】
  郑重声明:
 
  作者最近发现,本文(完成于2002年5月)已经被他人窃为己有, 并发表在《学术界》2003年第4期。在谴责这种行为的同时,请读者分清本文的真正作者。
  谢谢:)
  
  
  平行进口问题在国内业已引起相当的重视,近年来有关著述颇多,但主要集中于对于国外平行进口立法与判例的评介,而且许多学者都根据国外的研究,把平行进口与权利用尽理论相联系,从而在理论上亦步亦趋、大同小异,抹杀了学术独立及其创新的品格[1]。本文在梳理平行进口的概念及其表现后,否定了权利用尽理论是支持平行进口合法与否的法理基础,进而从权利限制的角度来观察平行进口的立法选择,为平等进口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及其表现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
  所谓平行进口,是指未经国(境)内知识产权人授权,将该知识产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在国(境)外投放市场的产品向国(境)内进口,而该产品在国(境)内享有知识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由于该进口与知识产权人的进口相对平行,故称之为平行进口[2]。平行进口发生于国际贸易中,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产品在进口国与出口国存在价格差异,以及进口人搭便车利用进口国经销商的商业信誉、广告宣传和营销投入等原因。[3]
  关于平行进口,有几点须加以说明:
  1,平行进口的产品涉及进口国(以下所称的国家,包括独立的关税区)的知识产权。该产品在出口国有无知识产权,在所不问。[4]平行进口是相对于进口国权利人的进口行为,而且对平行进口合法与否的态度也由进口国决定,所以进口的产品只要求在进口国享有知识产权即可,其在国外有无知识产权,在商业效果和法律政策上并没有实质的区别。
  2,平行进口的产品是在国外合法投放市场的,并且是由进口国的知识产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在国外投放市场的。如果进口的产品不是由进口国的权利人或其被许可人在国外投放的,不属于平行进口[5],如果未经许可而进口,当然侵犯了进口国的知识产权。
  3,平行进口未经进口国知识产权人授权。这里的知识产权人,只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和其独占被许可人。非独占被许可人在取得知识产权许可的同时,并不在其得到许可的地域内享有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因此非独占被许可人对平行进口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当然也没有授权他人平行进口的权利。
    (二)平行进口的表现
  1,甲在A国和B国都有某产品的知识产权,乙将甲(包括其被许可人,下同)在B国投放市场的该产品进口到A国,构成平行进口。
  2,甲在A国有某产品的知识产权,但在B国无该产品的知识产权,乙将甲在B国投放市场的某产品进口到A国,仍构成平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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