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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相对于民法典的独立性

  2002年1月1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确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郑成思教授主持起草中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篇。郑成思教授现已完成了民法典知识产权篇的第一章, [④] 似乎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已成定局。但郑成思教授也承认,起草民法典知识产权篇“确实感到这是一个难题。因为世界上除了意大利不成功的经验之外,现有的稍有影响的民法典,均没有把知识产权纳入。” [⑤]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纳入中国民法典的立法结构值得商榷。知识产权法经过数百年的演进,其发展轨迹业已具有相对独立的规律,正如在下面将谈到的,知识产权立法变动不居,其内容自成一体,并且包含大量公法规范,与传统民法已有相当大的区别,甚至对传统民法有相当大的突破和叛逆,因此知识产权法应当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或者保持民事特别法模式,或者单独制定知识产权法典——,而不宜纳入民法典之中。同时,以知识产权法当前的理论准备,尚不足以担当设立总则的重任,以适应民法典的总则-分则模式。
  一、知识产权法受国际关系、科技发展影响甚深,变动频繁,与民法典的稳定性发生矛盾。
  尽管与民法其他部门相比,知识产权法是如此的年轻,但从其诞生之始,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就不断受到国际条约的协调和影响。自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诞生以来,国际社会为协调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一直努力不懈。及至于今,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达到数十个,范围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作品、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领域。所以知识产权法向来与国际政治经济关系联系密切,甚至已成为一种国际贸易规则,为适应各国利益的争夺和协调,而不断的做出调整。中国加入WTO前夕,连续修订了《专利法》(2000年8月)、《商标法》(2001年10月)、《著作权法》(2001年10月),同时还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3月),目的主要在于适应加入WTO后遵循TRIPS协议的需要。法国在1992年颁行《知识产权法典》后六年间,为贯彻欧洲联盟颁布的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条例,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曾先后12次修改或增补知识产权法典,涉及条目有112条,占总条目的1/4,这在其他法律部门是十分罕见的。 [⑥] 同时,知识产权法也时刻面临着科学技术的挑战。电脑技术蓬勃发展、互联网络粉墨登场、生物技术方兴未艾,无不震荡现行立法,引发知识产权法的变革。软件保护、网络传播权已相继体现在知识产权法之中,关于基因技术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国际上正争论不休。可见,国际关系与科学技术既是驱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车之双轮,也是困扰知识产权法稳定性的重要力量。对于传统民法而言,历经几千年的风风雨雨,理论研究已蔚然大备,法律制度也相对稳定。如果知识产权法强行纳入民法典之中,将有损于民法典的安定性,使其朝令夕改。何况,民法典也不必追求全面规制,我国采民商合一体制,几成定论,在民法典之外,尚有单行的商事法,在其之外再多一部知识产权法,又有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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