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法相对于民法典的独立性
袁真富
【摘要】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之一部的性质不容置疑,但知识产权法与传统民法有相当大的区别,甚至对传统民法有相当大的突破和叛逆,因此应当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而不宜纳入目前正在制定的中国民法典之中,原因在于:一、知识产权立法变动不居,不利于民法典的安定性;二、知识产权法的内容自成一体,有与传统民法并驾齐驱的趋势;三、知识产权法包含大量公法规范,与民法私法自治理念不相协调;四、知识产权法当前的理论准备,尚不足以担当设立总则的重任,以适应民法典的总则-分则模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中国民法典;独立性
【全文】
知识产权法相对于传统民法比较年轻。传统民法在古罗马时期便已初具规模,及至1804年,经过几千年的理论积累,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从此,民法的法典化在全球范围内彼伏此起,至今方兴未艾。但在知识产权领域,世界上第一部
专利法《垄断法规》到1629年才在英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令》到1709年才在英国颁布,而世界上第一部成文
商标法直到1857年才在法国颁布。知识产权法由于发展历史短暂,理论不够完备,长期以来都没有在传统的民法典体系中取得一席之地。尽管如此,知识产权法调整的仍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故其作为民法之一部的性质不容置疑。只是知识产权法在已相对完善的情形下,是否应纳入中国民法典,在学界向来有争议。有主张把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的,如徐国栋先生主持的民法典草案,将知识产权法纳入了其民法典的财产关系法之中; [①] 有主张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之外单列的,如梁慧星先生认为,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仍应保留现在的民事特别法模式。 [②] 还有主张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一部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的。 [③] 最近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正式启动,又引起了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位置的讨论,因此,关于知识产权法与中国民法典的关系,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事关我国民事立法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