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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相对于民法典的独立性

论知识产权法相对于民法典的独立性


袁真富


【摘要】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之一部的性质不容置疑,但知识产权法与传统民法有相当大的区别,甚至对传统民法有相当大的突破和叛逆,因此应当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而不宜纳入目前正在制定的中国民法典之中,原因在于:一、知识产权立法变动不居,不利于民法典的安定性;二、知识产权法的内容自成一体,有与传统民法并驾齐驱的趋势;三、知识产权法包含大量公法规范,与民法私法自治理念不相协调;四、知识产权法当前的理论准备,尚不足以担当设立总则的重任,以适应民法典的总则-分则模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中国民法典;独立性
【全文】
  
  知识产权法相对于传统民法比较年轻。传统民法在古罗马时期便已初具规模,及至1804年,经过几千年的理论积累,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从此,民法的法典化在全球范围内彼伏此起,至今方兴未艾。但在知识产权领域,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到1629年才在英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令》到1709年才在英国颁布,而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商标法直到1857年才在法国颁布。知识产权法由于发展历史短暂,理论不够完备,长期以来都没有在传统的民法典体系中取得一席之地。尽管如此,知识产权法调整的仍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故其作为民法之一部的性质不容置疑。只是知识产权法在已相对完善的情形下,是否应纳入中国民法典,在学界向来有争议。有主张把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的,如徐国栋先生主持的民法典草案,将知识产权法纳入了其民法典的财产关系法之中; [①] 有主张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之外单列的,如梁慧星先生认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仍应保留现在的民事特别法模式。 [②] 还有主张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一部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典的。 [③] 最近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正式启动,又引起了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位置的讨论,因此,关于知识产权法与中国民法典的关系,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事关我国民事立法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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