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是禁忌 ——谈个性化车牌是否侵犯商标权
袁真富
【关键词】个性化车牌;商标;商标权
【全文】
自2002年8月12日起,在北京、天津、杭州、深圳四个试点城市同时发放“2002”式个性化车牌,有车一族可以自主选择一个自己中意的车牌号。一件原本是枯燥无味、政府包办的事,一时成了一种充满趣味性、全民参与的行为。然而,这种富有创新意义的“2002”式个性化车牌,从一开始就出现了许多“闹剧”,“SEX-001”、“TMD-168”等有伤风化的车牌赫然出现,“IBM-001”、“BMW-002”等借用著名商标名称的个性化车牌也纷纷亮相。主管机关显然没有预见到牌号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因此仅仅过了十天,就不得不以“技术问题”、“系统故障”为由暂停发放新车牌。“2002”式个性化车牌从试点发放到戛然叫停,短短十天演绎了诸多的欢喜、遗憾和尴尬。新闻媒体对政策制定者和个性过于张扬的新牌车主口诛笔伐,法律界也在谈论像“IBM-001”、“BMW-002”等借用著名商标名称的个性化车牌,是否踏入了知识产权的侵权雷区?有人认为,个性化车牌借用著名商标名称的行为,不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有人则持相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其构成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孰是孰非呢?
一、个性化车牌借用商标名称是否属于
商标法第
52条的侵权行为
个性化车牌借用著名商标名称,属于非商业性使用,因为使用车牌是为了服从国家车辆管理的需要,并不是为了营利。要判定这种个性化车牌是否侵犯了商标权,必须查明
商标法是否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根据2001年修订的
商标法第
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显然,个性化车牌借用著名商标名称的行为不在第52条明确列举的前四种侵权行为之中,那么会不会落入第52条第(五)项的范围呢?根据2002年8月颁布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50条,下列行为属于
商标法第
52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可见,《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50条对
商标法第
52条第(五)项的解释和细化,仍然不能包括个性化车牌借用著名商标名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