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违法搭售行为和消费者的选择权——我看校园卡说明书中的“好处5
张海滨
【关键词】违法搭售行为;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
【全文】
如果有一天,双眼明亮的你正在超市一楼购物,忽然导购小姐塞给你一张卡片,上面写着:“本超市为每位购物者预配一付盲人拐杖,价格为 5元,不需要者须到五楼办理取消手续,否则结帐时按每位5元加收。”你会不会觉得不可接受呢?在我看来,校园卡预配的“全球呼”就像这盲人拐杖。
9月初,校园卡热卖的时候我也买了一张。当我正在为即将下降的电话费暗暗高兴的时候,却碰见了这样一件麻烦事:为了不至于在以后的每个月中多支付5元钱,我得花4元钱和两个多小时的时间去取消校园卡的“好处5”。原来,作为校园卡的“好处”之一,每张校园卡都预配了一个“全球呼”号码,用户可免费试用至9月20日,之后则按5元/户/月收取,如果不需要的也可办理取消手续(见说明书中的“好处5”条款)。9月中旬的时候,这成了我最为头疼的一件事,因为预配的“全球呼”对我毫无意义,而根据1860咨询台的回答,要取消“全球呼”得到厦门移动通讯莲前营业厅办理手续。[1] 摊开地图我才知道这是怎样的一种成本:厦大到莲前的距离有十来公里,中间得转一路公交车(没有直达的车),来回得花4元钱和两个多小时的时间。考虑到得花4元钱和两个多小时的时间才能取消每月5元的收费,去与不去成为我困难的选择。最后的结果是,9月22号我再次查询余额的时候,自动答话机用它清脆的声音提醒了我,“懒惰”的代价是 RMB5元。当我听到其他同学也为同样的情况而抱怨时,我知道这不仅仅是不合理的问题了,因为,移动通讯公司违法了。
一、经营者的违法搭售行为
笔者认为,移动通讯公司出售校园卡时预配“全球呼”的做法是一种违法搭售的行为。违法搭售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强迫交易相对人接受不愿接受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凡搭售就是违法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搭售是种附条件的交易。附条件的交易是否合法,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合理,是否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我国《
民法通则》第
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2条的表述所强调的正是“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和“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因此,如果不违背购买者的意愿,附加的不是不合理的条件,则搭售并不违法。